控诉人:李斌,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14日,现住宜章县马尔冲廉租房二栋三单元308,身份证号:43282419600214xxxx,电话:155xxxx0799.
被控诉人:邓国君,男,汉族,宜章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电话:189xxxx0299
一、请求查处事项
1.请求查处被控告人宜章县法院执行局原执行员,现立案庭庭长邓国君等人贪赃枉法,枉法裁判制造执行错案的事实。
2.请求查处被控告人宜章县法院现任立案庭庭长邓国君,压案不办的违法行为,并依法罢免其立案庭庭长得职务。
3.请求督促宜章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1998)宜法执字第333号、宜法执字(1999)第646号民事裁定书的错误裁定。解决本控诉人多年来的诉求。
二、控诉的事实和理由
1.宜章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控诉人与债权人陈万一、李玉梅等若干债权人的金钱给付一系列案中,由于该院执行局原执行员邓国君等人贪赃枉法,枉法裁判,错误地将案外人宜章深宜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土地)于2003年2日、2003年11月12日分别裁定给了该案被告李斌的债权人陈万一、李玉梅,以物抵债,并签发了(1998)宜执字第333号,(1999)宜法执字第646号两份裁定书。
2.此后,本控诉人李斌多年来与案外人宜章深宜实业有限开发公司多次向宜章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上访至宜章县人大、政法委。县人大、政法委领导还做出了批示,要求宜章县法院依法办理,该院对此也曾召开了审委会,并回复要本控诉人李斌分别对两份裁定书提起申诉,以便按法律程序办理。因此,本控诉人李斌于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2月13日向宜章县法院立案庭提交了申诉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然而立案庭庭长邓国君一手遮天、欺下蒙上,将该案押着至今对此没有回复。
综上所述,宜章县法院执行局原执行员邓国君等人,在执行本控诉人李斌与陈万一、李玉梅案件时,明知该执行的标的物是案外人宜章深宜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土地)不能执行,可他们贪赃枉法,枉法裁判,故意制造执行错案。该案执行的(土地)宜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1022民初1413号已做出判决,这明摆的事实证明(1998)宜法执字第333号(1999)宜法执字第646号这两份裁定是错误的。
综上,根据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有错必纠。邓国君身为宜章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应按法律有关规定有案必立,有案必办的原则,依法及时按法律程序办理此案。可身为宜章县法院立案庭庭长的邓国君一手遮天,欺下蒙上压案不办,严重损害了本控诉人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小民无奈只有向有关上级领导投诉,望上级有关领导主持公道,予以重视。严查、解决本投诉人多年来的诉求为感!
呈:宜章县人大、县政法委、县纪委
郴州市政法委、市纪委
投诉人:李斌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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