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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查处衡山县法官贪赃枉法、枉法裁判
时间:2018-08-16 03:19:06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请求严肃查处

  湖南衡山县法官周志文、宋德中

  “枉法裁判贪赃枉法”

  投诉人(一审原告):吴永富

  身份证号码:43042319660823xxxx电话:187xxxx3831

  系涉案原告吴永富诉被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原告,案号为2018湘0423民初60号)

  被投诉人:周志文(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被投诉人:宋德中(主审法官衡山县人民法院白果法庭庭长)

  投诉请求;

  严肃查处周志文、宋德中“枉法裁判贪赃枉法”

  本案背景

  1、本案第三人席海军是被告单位原贯塘信用社主任,利用职权违规大额取款29.9万元(银行帐号8405195000318776xxxx户名吴永富)。

  2、本案第三人席海军的父亲席国家在衡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法庭任庭长(现退休留用)。

  3、被投诉人周志文付院长与本案第三人席海军及父亲席国家是白果镇老乡),仗势有省高级法院领导是同学关系撑腰;被投诉人宋德中庭长是付院长的侯选人拉选票。(相互勾结)

  被投诉人周志文付院长和宋德中庭长枉法裁判、贪赃枉法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委托第三人存款30万元,被告金融机构收到了原告(持有人)银行卡和存折凭证所记载的30万元存款,原告与被告就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和存款关系。然而,被投诉人却枉法裁判认定:原告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的存款关系,驳回诉讼请求。

  难道其他人存款、转帐到投诉人的银行卡和存折里的钱就不是投诉人的钱?

  难道投诉人就不能请他人帮助(交)存款、转帐吗?

  难道投诉人银行卡和存折里的钱,不是投诉人本人亲自(交)存款、转帐就不是投诉人的钱吗?

  如投诉人与被告金融机构不存在存款关系,为何被告要收取30万元现金存款并存入投诉人(持有人)的户名银行卡和存折里?同时,投诉人为持有人(原告的户名)的存折和卡里的30万元存款,是通过银行工作人员签名盖章并审查的,并有大量的证据证明(包括第三人席海军证实)被告收取了投诉人(持有人)的银行卡和存折(户名吴永富)所记载的30万元现金存款,就不受法律保护吗?难道被告敢说是银行的钱或是假的银行卡和存折?

  简直就是天方夜谭、文盲法官、枉法裁判。

  ①本案事实:原告(投诉人)于2007年10月24日委托第三人席海军(以原告名义)存款30万元给被告。同时,被告也收款了30万元,并出具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盖章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其银行存折和银行卡(户名都是吴永富)。确认原告与被告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存在其储蓄存款关系,受法律保护。

  ②只要证明被告金融机构收到了投诉人银行卡和存折里内(户名吴永富)所记载的30万元存款就不是被告金融机构的钱,不是假的银行卡和存折,就应当确认投诉人(持有人)与被告金融机构存在存款关系,其储蓄存款合同就受法律保护。

  为何被投诉人周志文和宋德中会枉法裁判呢?显然是贪赃枉法、相互勾结。

  被投诉人枉法裁判武断认为:第三人拿现金存的款(却不是第三人的户头),其存款的钱是第三人的。然而,第三人在公安卷记录中漏洞百出、相互矛盾。

  ①第三人为何要把钱存到原告户头里,其原因只有2个:要么原告请(委托)第三人帮助(交)存款,要么第三人欠原告的钱。同时,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是原告与被告金融机构的存款合同关系,并非确认本案银行存折和银行卡存款的钱是原告的钱,还是被告个人的钱。其公安机关都没有确认存款的钱是第三人的钱,应当按存款的户头来确认。那么,第三人即使认为原告的存款是第三人的钱,也是个人债权债务关系,其不影响银行存折和银行卡里存款中原告与被告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合同也是成立的,储蓄存款关系也是存在的,受法律保护。同时,只要证明存款的钱不是被告金融机构的钱,那么,就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与存款的钱是谁的,与本案无关。

  ②为何被投诉人周志文和宋德中会枉法裁判武断呢?

  凭什么在本案中确认存款的钱不是原告的?难道投诉人就不能请(委托)第三人(交)存款(却不是第三人的户名)吗?况且,其个人债权债务关系应另案起诉。

  显然是贪赃枉法、相互勾结。

  本案席海军作为个人且在公安卷都有调查笔录为何被投诉人周志文和宋德中非要追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而第三人席海军只能证明,存款被告是否收到。取款是否第三人席海军(被告单位内部员工)利用职权违规取款,是证人的作用,并非确认存款的钱是否第三人的。

  显然,被投诉人周志文和宋德中是贪赃枉法、枉法裁判、相互勾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可见,“交付”存款并非由持有人亲自“交付”。被告金融机构如没有收到原告(持有人)的银行卡和存折凭证所记载的30万元存款,原告与被告就不存在存款关系。反之,只要被告金融机构收到了原告(持有人)银行卡和存折凭证所记载的30万元存款,原告(持有人)与被告金融机构就存在存款关系。

  然而,大量的证据证明(包括第三人席海军)被告收取了30万元现金存款。被举报投诉人周志文和宋德中却还认为:原告(银行卡和存折的持有人)本人没有亲自去支付存款,被告金融机构收到原告(持有人)银行卡和存折凭证所记载的30万元存款,也不存在存款关系。同时,原告委托第三人存款的30万元,也不受法律保护。

  显然,被投诉人周志文和宋德中就是文盲法官、贪赃枉法、枉法裁判。

  被投诉人周志文和宋德中枉法裁判认定:

  原告迟延一直不向法院起诉,从2008年3月19日原告报案后,至2018年1月15日才向法院起诉,从生活经验、不合常规这些主观猜测认为存款不是原告的。

  ①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是原告与被告的储蓄存款关系,并非确定原告的银行存折和卡中里30万元存款是原告的钱给第三人去存的,还是第三人归还原告的借款等经济纠纷。只要被告收到了原告(持有人银行存折和卡)的存款30万元,就是原告与被告的存款关系,就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就与第三人无关。依法按“存款及利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②原告处于弱势无任何过错责任:a、被告单位的第三人席海军之父席国家系本案管辖的法院任立案庭庭长(现退休留用),以无存折(卡)的原件为由拒不立案。同时,席海军之父席国家任立案庭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审判结果。B、衡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以办公楼“搬迁”,无法找到存折的原件和案卷资料。既不撤案,也不结案。C、多年来,作为弱势的原告奔波往返于各级公安、信用社、席海军及家属讨还公道,原告万般无奈直至2018年1月15日才筹款向法院起诉交纳本案诉讼费。同时,李运青的烟花鞭炮厂借原告吴永富8万元至今未归还也未向法院起诉。

  为何被投诉人周志文和宋德中会枉法裁判主观猜测呢?显然是徇私情、贪赃枉法、相互勾结。

  5、被投诉人周志文和宋德中却枉法裁判认定:刘国泉借钱给第三人的伪证。

  原告书面申请刘国泉作伪证要出庭质证,并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法院通知刘国泉拒不到庭质证。

  同时,开庭当庭就认定:不存在刘国泉借20万元现金给第三人,这20万元存款是原告的。

  虽然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并非确定原告的银行存折和卡中里30万元存款是原告的钱给第三人去存的,还是第三人归还原告的借款等经济纠纷。

  为何被投诉人周志文和宋德中会判决认定刘国泉借20万元现金给第三人呢?同时,其原告的银行存折和卡中里20万元的存款认定是第三人的呢?

  显然,被投诉人周志文和宋德中是徇私情、贪赃枉法、相互勾结。

  6、被投诉人宋德中在另一案件中案号为(2017)湘0423民初1267号的民事判决。同样是枉法裁判:

  ①被投诉人明知应当适用2007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的解释,《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经研究认为:我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

  然而,被投诉人宋德中却适用之前旧的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②基本事实:案号(2017)湘0423民初1267号衡山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2007年第三人席海军(当时是贯塘信用社主任)同意贷款150万元给原告买下红星烟花厂。同时,第三人利用职权以原告的名义借款2万元挪用选县人大代表拉选票用了(因第三人承诺不要我还,超过2年诉讼时效就没事了),到2017年贯塘信用社李主任要原告在推收贷款通知书上签字,原告表示贷款2万元是第三人席海军挪用的,至今已有11年了,原告签字“此款由席海军挪用”。随后,被告起诉原告归还2万元贷款和利率,被投诉人宋德中不适用2007年新的司法解释而适用1999年旧的司法解释判决原告支付贷款和利率4万元。

  显然,被投诉人宋德中不适用2007年新的司法解释就是贪赃枉法、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投诉人恳请各级有关政府部门严肃查处周志文、宋德中“枉法裁判贪赃枉法”

  维护法律尊严,伸张正义、还我公道。谢谢!

  投诉人:

  身份证号码:43042319660823xxxx电话:187xxxx3831189xxxx5528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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