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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唐逊等违法违规操作一起抚养费案件
时间:2018-08-21 03:32:53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尊敬的领导:您好!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唐逊等,2017年10月在审判一件抚养费案件中(我追讨孩子生活费),违法违规操作,侵犯了我以及孩子的合法权益,现举报审判员唐逊等在审理案件中,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不仅违反了二审法律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执法过程中,剥夺了我和未成年孩子的生存权及合法权益。现检举如下:

  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此案时,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没有履行二审合法的法律程序,改判、采纳新证据,理应开庭审理,通知我到庭质证、答辩等,但是中院没有这么做,自始至终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而是从来不通知申诉人任何相关事宜,隐瞒且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开庭、不谈话、不让质证,不让答辩等,自行采纳所谓的新证据改判,并下判决书。从2017年3月对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立案后,中级人民法院从来没有以任何方式联系过我,直到2017年9月30日,我主动打电话给唐逊反应并了解情况,之前半年多时间,法院没有以任何形式联系过我,之后也没有,国庆假期一过,10月9号我立即联系唐逊,10下午要去法院找他提交答辩状,当时唐逊非要我下午4点前赶到,因为我没在湘潭本地四点前赶不到,之后,唐逊也没有和我联系过,也没有告诉我提交材料期限和判决时间,原本想再和他约时间去法院,但是没有想到的是,2017年11月6日我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而判决日期是2017年10月中旬,收到判决书之前,法院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开庭,通知我提交相关材料以及期限,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我突然判决,我才10月9号和唐逊联系10号去法院找他,结果他非要我下午四点前赶到,我赶不到,没有见到,更没有想到,才一个星期,中院隐瞒我,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匆匆下判决书,目的何在?

  按照法律规定,二审判决不超过三个月,而唐逊等为何拖了半年多的一个案子不判决,也不联系当事人我,而在9月30号,当我联系上中院唐逊以后,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中院就匆匆忙忙判决了呢?难道害怕我去法院应诉质证,法院为何要故意隐瞒我?为何不履行告知义务?为何要剥夺我的知情权、质证权等合法权益?为何采纳新证据而不开庭、不谈话而自行判决?同为当事人,为何只告知对方当事人,而隐瞒我?难道是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害怕我质证答辩,故意隐瞒阻拦我质证答辩,匆匆下判决吗?

  二、唐逊等适用法律错误,偷换概念,拿教育费等其他费用抵充未成年人赖以生存的生活费,违背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及其合法权益,也推翻了我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判决书第九、十页,不仅把2017年的部分生活费都算到2016年前来抵账,而且把没有任何证据的高一一学期生活费用数字来抵充离婚协议书约定的生活费,拿小学的学费、教育费来抵充生活费,如果按照中院这样拿其他费用来抵充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父母如果都拿其他费用来抵充生活费,那么孩子的生活费谁来出,孩子的生存怎么办?谁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那么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又有何用呢?而一审依法判决,依法采纳具有法律效律的证据,事实清楚,有理有据。

  三、唐逊伙同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姐姐非法取证,欺骗威胁年幼不知情的孩子,给其施加压力,利用其善良和同情心骗他去法院非法取证,对于非法取来的所谓证据不可以采纳,对此,我提出抗议。他们非法取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直躲着不理儿子的对方当事人,突然于2017年5月去学校找我儿,并且在前一天安排他同事(就是其律师的姐姐等)去学校找我儿,明显就是一场策划好的非法取证。从对方当事人(前夫)及其律师的姐姐去学校找我儿子,欺骗威胁他,带他去法院做笔录,我都不知情,没有任何人通知我,但是按照法律程序,找未成年人的问话,首先应该通知我,并得到我的同意才可以,因为我才是孩子的唯一合法监护人,前夫及其律师姐姐在未征求我同意的情况下,一起随意去学校找我儿子,未并对老师隐瞒真相,把我儿骗去法院,并且欺骗并威胁他,孩子因为他们的欺骗感到内疚,不但在法院哭了,因心理压力过大,回家还找了心理医生辅导了好久,严重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就这样,他们利用欺骗威胁的手段,把未成年又不知真相(因怕影响儿子的健康成长,我从来不讲他爸爸坏话以及官司的事情)的孩子骗去法院按照他们的意思做了笔录,显然是非法取证,谁赋予了他们这个权利,他们这样随意带走我未成年的儿子,我儿子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谁知道他们带去哪里?去干嘛了?谁能负起这个责任呢?还有,如果没有得到法院的同意,对方当事人怎么可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随便可以把我儿子带去法院做笔录呢?法院带未成年的孩子做笔录,必须征得我同意,但是法院没有这么做,不但非法做笔录,而且和对方当事人一起隐瞒法定监护人我,原因何在?目的何在?对于欺骗威胁未成年儿子非法取证一事,请求法院依法办事,给予一定处理。

  对未成年又不知真相的儿子,故意用欺骗威胁手段施加压力,使其内疚而得到自己想要的证据是何等残忍狠毒,用欺骗威胁亲生儿子非法取证,以达到不出抚养费的目的又是何等可耻,如此虐待亲生儿子,用儿子当棋子为自己当挡箭牌的卑鄙行为,信息化的今天,如果把这些事实公布于众,真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待如此心狠手辣的父亲及其同伙?怎么看待非法取证的事情了。

  四、中院唐逊等剥夺当事人之一我的知情权、答辩权、质证权等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中院二审判决采纳新证据且改判,不开庭,不谈话,不让质证、不让答辩、不通知、隐瞒当事人我。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84号案卷中表明(事实也是如此),中院在整个二审过程中,只与对方当事人的联系,也只有其参与,而当事人我一直不知情,更没有参与,我完全是个局外人,也没有通知我任何案件相关事宜,整个案件审理判决过程中,法院都没有以任何方式联系过我,只是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在唱独角戏,而我作为当事人之一,自始至终都不知情,更没有参与整个案件,完全是个局外人,只是收到了最后的判决书。整个案卷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谈话记录都只有对方当事人一个人的,案卷里唯一的我的应诉通知书也是做的材料而已,我根本没有收到,所以回执单上我本人根本没有签字的,没有收到,哪来的签字?

  二审不仅采纳新证据,而且改判,理应开庭,但是中院没有开庭,也没有找我谈话,案卷里只有对方当事人的谈话记录,完全隐瞒我,我也完全不知情,直到2017年11月6日收到判决书。

  综上所述,中院自己存档的案卷同样表明,中院在二审判决中,一是审判程序不合法。采纳新证据且改判,采用了不开庭、不谈话、不让质证答辩,不通知当事人我的手段,自行判决,这不仅剥夺了当事人我的知情权、质证权、答辩权等合法权益,且审判程序严重不合法;二是审判错误。中院偷换概念,采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所谓证据,即用教育费等其他费用抵消了生活费。

  2010离婚至年,我靠微薄的工资独自抚养孩子长大,孩子马上进入大学了,原本经济拮据,现已举步维艰。八年来,我们母子相依为命,前夫从未给过生活费,多年追讨无果,他与小三结婚已有二孩,对我儿子从不理睬。

  所以,请求:一、依法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依法追究唐逊等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责任,还我们母子一个公道,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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