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2016年6月与洞口县浩柯不锈钢材料公司经济纠纷被连续两次,长达10天的非法拘禁,并遭到四次暴力殴打和连续两晚限制睡眠。经过多次报警,该派出所都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出警及处理。当事人在实施非法行为前与派出所打过招呼,并对实施非法行为的当事三个社会人员进行了登记。是否预示着在派出所登记了,就是合法的行为了?
在事后我向邵阳市公安局进行了信访投诉,市局再以信访方式交给洞口县公安局。县局要求我们与事发派出所进行报案。
本月初,我与律师按照县公安局的指示一同前往平溪派出所,提交了相关的材料和证据,要求进行立案查处。平溪派出所并不看我们的材料,直接回复我们,不构成非法拘禁,又以该所力量不够,无法查证为由,要求我们与县局联系。当天我又来到洞口县公安局,找到副局长及法制办,并提交了材料。同样又被要求去找派出所。
当初我们要求派出所进行立案受理。或者不立案,应给予不予立案的理由或告知书。但该所也不予以出具相关文书。
因为此事我先后找过邵阳市公安局信访办,洞口县公安局信访科,法制办,县政法委纪检室,平溪派出所等机关,至今未有一个书面回复。难道我们洞口县公安系统就这么难办事?立案和出警是否符合规范?
注明:洞口县公安系统我到过的单位,都知道这个案件。我也一直保存有相关的当事证明和证据。到底哪个部门能进行调查呢?这样的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踢皮球行为在当今还真能继续下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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