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法》体现出政府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安全的高度重视,以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和制约安全红线。而下述三台车(湘AE2218、湘AB1426、湘AB1610),一无站场规范;二无车辆机检设施;三无旅客“三品”安检;四无驾驶员安全定期培训学习机构。更谈不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五不两确保”、“反恐”、旅客实名制购票监管等道路运客的规则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早应停运取缔。但为什么像这样典型的非法运客行为,却能长期在省府众多政府机构的眼皮下经营,而得不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呢?一但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所出现的恶果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
鉴于当前省交通运输厅的内部传真[湘交传电(2017)18号]文件,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主题主线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黑站点”和非法运客车辆得不到有力的打击和取缔,务必会与我们正规经营的客运帮线业主发生为争夺市场、客源出现刑事纠纷案件和群体性维权信访的事件。因此,恳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尽快消除道路交通系统影响社会稳定矛盾发生的重大隐患。我们在祈求观望等待,永不放弃维权走更上一级的诉求权利。
报告人:新田经营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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