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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万元购买了开福区法院的司法拍卖房屋,开福区法院拒不交房
时间:2018-08-22 02:20:12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本人于2018年7月11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中,以最高价113.121万元竞得苏如意、王阳树位于岳阳楼区三眼桥办事处朝阳居委会8栋1305号房屋。2018年7月20日,本人一次性缴清了所有房款至开福区人民法院的指定账户。2018年8月8日,开福区人民法院向本人送达(2017)湘0105执23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明确写明本人享有岳阳楼区三眼桥办事处朝阳居委会8栋1305号房屋(权证号码:189228)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且上述财产权利自裁定送达本人时转移)。

  本人自交清房款后,即多次与开福区法院执行局的承办人何祥猛电话联系,请其尽快作出执行裁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请求其联系被执行人苏如意和王阳树尽快腾空房屋和交付房屋。7月23日,本人特意与家人一起到开福区法院找承办人,欲商量房屋交付问题,可承办人以房款未到账为由拒绝与本人见面,其表示钱款帐后就会作出执行裁定。7月25日,本人通过熟人查询到账情况才得知,本人所缴的房款早已于7月20日汇款当日到达开福区法院的账户。本人随即告知承办人汇款到账情况,承办人于26日称已收到本人的汇款。后开福区法院一直以工作繁忙为借口,直至8月8日才向本人送达执行裁定。本人自7月31日起与承办人电话联系,其均不接本人电话,亦不回本人电话。

  开福区法院目前以房屋依现状拍卖为由,拒绝腾空和交付房屋。本人认为开福区法院存在严重的渎职不作为行为:拍卖公告称房屋依现状拍卖,并未明确写明法院不腾空交付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本人通过司法拍卖购得的房屋不具备法律规定不能移交的情形。至今为止,开福区法院根本没有向买受人移交拍卖财产的行为,甚至本人请求开福区法院出具腾房交付公告也被明确拒绝。8月13日,本人向开福区法院递交了房屋交付的申请,一如既往的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本人为了购买涉案房屋,已卖掉了自己居住的房屋,还通过子女对外举债几十万,目前本人与家人只能租住在外,是开福区法院的渎职不作为行为,导致本人及家人成为了新的受害人,110多万的购房款血本无归,有房不能住,有家不能回,请求有关部门督促开福区法院尽快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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