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举报投诉
关于请求隆回县政府处理宅基地纠纷的申请书
时间:2018-08-22 03:05:28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关于请求政府处理宅基地纠纷的申请书

  申请人:刘期玉,男,61周岁

  住所:隆回县六都寨镇飞蛾潭村

  宅基地争议人:陈祝贤

  住所:隆回县六都寨镇飞蛾潭村

  联系电话:138****6484.

  申请人宅基地位于六都寨镇飞蛾潭村飞普大桥附近,目前正在修建房屋当中,与争议人陈秀贤粮田(该种粮农田在未经县国土管理部分批准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份已经违规动工修建房屋)相邻。2018年7月29日,争议人向申请人提出宅基地争议,认为申请人宅基地上已修建的承台建筑占用了其粮田土地。争议宅基地宽约80公分,长约12米。申请人有多种证据证明争议部分土地为本村集体所有。争议人既不能举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使用许可证、宅基地许可证在内的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中争议宅基地触及到其粮田田埂边界外线,也无任何法律依据说明本案中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其所有。

  基于申请人目前已经在事实上形成占有并使用了本案中争议土地的客观事实,申请人请求飞蛾潭村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个补偿方案,申请人自愿向村集体一次性补偿人民币若干。2018年7月24日至今,经村委会和驻村干部先后三次召开调解会,争议人和申请人均无法就本案中争议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达成共识。2018年8月8日,申请人向六都寨镇国土所提交了《关于请求政府处理宅基地纠纷的申请书》,六都寨镇国土所受理了申请人书面材料后至今,既无书面答复,更没有派任何工作人员下来处理本案中纠纷。因此,申请人越级请求隆回县人民政府、隆回县国土局根据法律法规公平处理本案中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以及严肃查处争议人未经国土部门审批,私自在基本农田上建房的违规行为。

  一、本案事实及经过

  2004年,申请人通过向村委会购买获得本案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于同年取得隆回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建设许可证。

  2005年元月,经本案争议人陈秀田(争议人二叔)同意,申请人开始进行放线打桩与修建承台,放线范围包括本案中有争议宅基地在内,但与争议人陈祝贤的粮田田埂边界外线之间仍存在30余公分宽的荒地(此荒地也完全处于争议人粮田田埂边界外线范围之外,其使用权应归属村集体所有)。此外,申请人的地基位置低于争议人粮田田埂,高度相差1米左右。同年,申请人由于资金不足停建。

  2018年2月19日,申请人开始修建地梁,动工前陈秀田曾多次在申请人宅基地施工现场查看,认为申请人正在修建的地梁没有触及到陈祝贤粮田田埂边界外线,也未提任何争议。注:申请人放线打桩、修建承台、地梁时邀请的本村施工师傅周子标、周木洪、周八洪可以作证证明此事实真实。

  2018年7月16日,因需要申请审批宅基地,争议人陈祝贤找到申请人签字,签字之前,因申请人地梁与争议人田埂边界外线之间还余有约30公分的空间,申请人建议争议人不要紧挨申请人的地梁修建房屋,并询问争议人对双方宅基地边界有无争议,争议人表示对双方宅基地边界无争议,但会挨着申请人的地梁打桩和修建承台和地梁。

  2018年7月27日,争议人陈祝贤开始动工在其粮田上打桩和修建承台。申请人正在修建的宅基地原为粮田,2018年7月27日前此粮田上面无任何建筑物及附着物。(争议人粮田田埂边界外线与申请人宅基地上建筑物之间没有任何接触,且中间留有约30公分的间距。)注:2018年8月6日,在现任飞蛾潭村委会周后省书记主持召开的调解会上陈秀田曾亲口承认过此事实存在。

  2018年7月27日和2018年7月28日,争议人请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施工队完成了打桩和承台修建,这两天期间争议人也一直没有提及与申请人宅基地存在任何争议。注:申请人所在的施工队可以作证证明此事实真实。

  2018年7月29日,争议人陈祝贤突然向申请人提出宅基地纠纷,认为申请人宅基地上的承台侵犯到了其粮田田埂。理由是争议人找人通过丈量申请人的宅基地宽度,发现申请人与其相邻的宅基地上的承台边界外线已超出获批的8米宽度,申请人宅基地超出8米宽部分直到争议人粮田田埂边界外线之间的所有土地均应属于争议人所有。申请人则认为上述争议土地应属于村集体,争议人的土地权限仅限于其粮田田埂边界外线以内的土地。同日,双方请周后省书记进行第一次调解,但调解未果。

  2018年7月30日,争议人在明知上述土地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动用挖掘机挖掉其粮田所有田埂,企图使双方争议边界混淆。

  2018年8月6日,争议双方在周后省书记的主持下进行第二次调解,此次调解双方仍然未就本案中有争议土地达成共识。至此,两次调解均以失败告终。

  2018年8月20日。争议双方在飞蛾潭村驻村第一书记王军华的主持下进行第三次调解,王军华在了解本案基本情况后,认为争议人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在农田上建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土政策,本案应由国土部门处理为由而终止调解。

  自2018年7月29日开始发生争议至今,争议人陈祝贤在明知本案争议部分土地尚未确权的情况下,不听申请人劝阻,不仅挖掉其粮田所有田埂,而且伙同陈秀田多次私自用工具拆除申请人宅基地上的大部分建筑物,已经故意破坏了申请人财物,还扬言要动用挖机掘挖掉申请人宅基地上的承台和地梁,企图进一步破坏申请人财产,态度非常恶劣。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8年8月8日,申请人在六都寨镇派出所报警要求警方责令争议人陈祝贤赔偿破坏申请人财物的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也未得到解决。

  二、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部分土地使用权应归村集体所有,与争议人不存在任何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申请人宅基地所占用的80公分宽的土地上所有建筑物自始至终没有触及到争议人粮田田埂边界外线,且二者中间空余有约30公分间距土地(此土地目前已经被争议人占有)。争议双方的界线应以争议人粮田田埂边界外线为界,争议人的土地使用权利仅截止于其粮田田埂边界外线。争议人田埂边界外线以外约30公分的土地,以及本案中申请人以经实际占用的80公分宽的争议土地均属于村集体所有。注:此事实可由县国土部门已存档的农村土地确权档案资料(照片)等证据证实。

  第二,争议人修建房屋前的粮田田埂边界高出申请人宅基地约1米左右,两块地之间的高度存在如此明显落差,正常人都能一眼看出。同时,申请人早在2005年就先于争议人完成了放线打桩和修建承台工作,如果申请人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触及到了争议人的粮田边界,在外表上也会有正常人一眼就能察觉到的非常明显的痕迹。自2005年至2018年7月29日前,争议人一直没有提及本案争议。争议人在2018年7月16日找申请人签字时,以及2018年7月27日和2018年7月28日,申请人在争议人宅基地上帮助其施工修建承台时。这两段时间为何也都不一字不提本案争议呢?而为何非得等到丈量完申请人宅基地宽度后才提本案争议呢?

  第三,争议部分土地尾部目前双方均未建房,尾部相邻边界仍存在明显容易辨认和区分的直线界限可以直接证明申请人宅基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均未触及争议人的粮田边界外线。相反,争议人已私自侵占了申请人承台外线与争议人粮田田埂边界外线之间约30公分宽的土地,这些土地理应同样属于村集体所有。

  第四,2004年在购买宅基地时,村委会表示将送予申请人宅基地尾部剩有的空余荒地(其他5户购地者也享受使用同样面积荒地)赠送给申请人使用。由于申请人宅基地与争议人粮田田埂边界外线之间也存在约1米左右宽的空余荒地,2005年申请人在宅基地上放线打桩和修建承台时,曾请示过时任村干,建筑面积能否往争议人方向的空余荒地超出一部分,当年时任村干默许并没有反对,从而造成申请人今日占用了争议部分土地(村集体所有)。申请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争议人陈祝贤无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本案中争议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争议人至今一直不敢提供记载有其与申请人宅基地相邻的粮田实际面积,以及粮田其他具体数据的农村土地承包证书,用该证书上的四至范围数据来证明本案争议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争议人仅固执认为申请人宅基地获批只有8米宽,这8米宽以外到其粮田田埂边界外线的所有土地就理所当然属于其所有事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县政府、县国土局就申请人和争议人双方宅基地纠纷作出以下处理:

  第一,确认本案中存在争议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责令争议人将申请人宅基地上被争议人故意破坏的建筑物恢复原状,并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第三,争议人在尚未获得国土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申请人请求国土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其违法行为。

  第四,就申请人已经在事实上占用的本案争议地块(村集体所有)责令村委另行处理。

  此致

  隆回县人民政府、隆回县国土局

  申请人:刘期玉

  2018年8月20日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