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岂能执法不讲程序打击报复残疾党员?!
各位网友、新闻媒体:
本人刘春和,64岁,家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半稼洲社区永红组,中共党员,肢体残疾人,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曾担任10多年村干部、村支书。由于当时的政策原因,村民每年要交农业税,为按时完成任务,本人为长期在外打工或家庭确有困难的村民垫付农业税,本人任期内共垫付14万余元,而本人家庭不是十分宽裕,这些资金大部分都是借来的。因工作积极,本人个人和所在村曾被县人民政府评为三个文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多次。后来因意外事故致残,本人不再担任村干部,对于本人垫付的农业税,竟然无人担责!而本人因不但自己残疾,妻子也是个智障人,无劳动能力,一家人生活陷入困境,只好找桃江县各级政府请求解决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同意解决,但均只是空头承诺不予落实。无奈之下,本人只好通过上访希望解决问题,而在桃江、益阳乃至到湖南省政府反映均无结果,不得不于2017年10月17日去上访。
国家都有规定,不能非法打击报复上访人,而桃江县公安局竟然为了替地方领导说话,竟然找到一个“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理由将本人行政拘留10日!而这是怎么回事呢?因为在十多年前,本人作为一名残疾人,为了求得生存,通过工商、安监等部门办理了正规手续经营烟花爆竹,后来相关手续到期,只因政策原因暂时停办继续经营的手续,而本人作为残疾人家庭,属于政府照顾对象,政府是默许本人继续经营的,所以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政府相关部门过问本人经营烟花爆竹的事。可这一次,桃江县公安局居然找到这个理由,指使牛潭河派出所趁本人不在场时将价值5万余元的118件烟花爆竹予以没收!并且不事先通知,明显知法犯法、违法执法、打击报复合法上访的残疾人!
桃江县公安局对本人进行行政拘留的行为,存在两方面的程序违法:一是拘留行为程序违法,因为拘留前没有通知家属,而是让本人自己签收!二是扣押本人的烟花爆竹程序违法,没有事先发出行政处罚告知文书,均违反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拘留到期后,本人将桃江县公安局告上法庭,但因法院明显庇护公安,致使本人一审、二审均败诉,目前已申诉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已经立案,期待自有公正的结果!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