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某平与陈某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
原告单某平与被告陈某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受理,2018年7月26日作出判决。现将本案审理的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8日,原告单某平与被告陈某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被告自建房的一楼四间房用于开办汽车贸易店。2018年2月20日晚11时40分许,原告租赁的一楼汽贸店起火,烧毁原告店里的四辆新车及大量办公用品。经安仁县消防大队认定:本次火灾着火点为汽贸店展销大厅摆放的白色陆风X7右后门外侧位置,起火原因能排除雷击、自燃、生活遗留火源、电器线路故障等原因引起,而不能排除人为纵火引起的火灾。原告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房东)没有提供消防保障设施设备,且被告在一楼大厅正面墙上立有神台,早晚点香烛朝拜,该位置恰好位于火灾着火点,由于该神台的不合理设置导致事故发生,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432090元。
安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次火灾经消防部门认定,排除了雷击、自燃、生活遗留火源、电器线路故障等原因引起,但不能排除人为纵火原因,故原告认为火灾系由被告原因引起依据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予以驳回。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现案件正进入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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