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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长沙中院法官李建国违法行为——执行内容超越省高院判决书
时间:2018-09-06 01:59:03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举报人:湖南润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润和公司)及职工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民,公司董事长。

  基本案情:

  湖南润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公司)与湖南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公司)、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下称中和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审判先后经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发回重审,耗时7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湘民终70号生效判决明确不支持中一公司过户请求,判决的结果第一项是:中一公司与润和公司、中和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继续履行;第二项结果是:润和公司、中和公司以5985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支付中一公司从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24日止的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润和公司依法按照生效判决的第二项履行支付了违约金的款项。

  2017年2月13日,中一公司向长沙中院申请执行,同日长沙中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29日,中一公司向长沙中院账户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2017年1月8日,长沙中院作出(2017)湘01执3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执行人中一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千万,查封申请执行人中一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路45号面积为32800.9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2018年1月8日,长沙中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7)湘01执38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申请执行人名下的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7年12月13日,长沙中院作出(2017)湘01执388号之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即举报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中一公司名下。2017年12月27日,举报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

  申请执行人中一公司名下。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李建国等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中一公司相互串通,通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执代审、枉法裁判、暗箱操作乱执行、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违法的执行行为,使得申请执行人中一公司以5985万元低价违法获取举报人8个多亿的资产,直接导致举报人单位470多名职工无法安置,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使举报人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违法行为已涉嫌杆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违法犯罪的事实如下:

  一、长沙中院强制土地过户的执行裁定是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7年12月27日就强制执行办理过户,法院寄出该《执行裁定书》的时间为2018年1月30日。该裁定书上明确记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没有送达自然没有法律效力。长沙中院的执行人员在法律文书没有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前提下,持未生效的裁定书强制过户,丝毫不给当事人异议的时间和救济途径,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诉讼权利,这是典型的违法暗箱操作乱执行,是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

  二、本案执行过程中,举报人曾就异议事宜多次与长沙中院沟通,长沙中院一再坚称执行土地过户的部分依据有经请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高院作出了书面“答复或意见”,但一直不向举报人公示公开。即使存在湖南省高院的“答复”或“意见”,这也属于上下级法院之间在生效判决之外,就案件事实再次作出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行为本身都是违法的,属于未审先判,法院的行为明显违法。

  三、2017年1月8日,长沙中院作出的(2017)湘01执3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于当天直接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执行人中一公司的资产办理协助执行冻结措施。长沙中院在没有判决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作出冻结申请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和查封申请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的裁定,然后又采取返还5000万元,返还后又再次冻结、查封的执行措施,这样的动机和目的就是执行法院给当事人创设了新的权利和义务,明显属于以执代审,典型的枉法裁判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执行法院在收到举报人的执行异议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并给予举报人作出撤销、改正或者驳回的裁定。执行法院至今不作任何答复及回应性的裁定,变相剥夺异议的诉讼权利,侵害举报人的实体权利,让违法行为保持“继续”状态,这明显是通过程序违法试图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不合法的权利。

  五、执行法院违法以本院认为部分作为执行依据,无端制造或生造出“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事实,试图成就土地过户的条件,违背了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违反民事诉讼程序,未经审理判决,直接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的给予与确认,实质上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终局确认,使当事人丧失了一审、二审救济的权利,明显是属于违法以执代审。

  六、长沙中院根据湖南高院的第70号生效判决的执行,因该判决没有就继续履行合同的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以及标准、对象范围等作出明确、具体的内容判定,依法应属于无法执行的判决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规定“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的必须驳回执行申请,依法不得执行。长沙中院的执行行为明显违法。

  七、长沙中院领导目前也明知强制执行土地过户的措施已经存在巨大的问题,在违法执行过户的基础上,再次作出不准中一公司开发该土地违法错误的决定。根据执行结果,中一公司已享有该土地的使用、开发转让等权利。长沙中院既然允许了执行过户到中一公司名下,现在又毫无根据的限制其对涉案土地开发利用,这是典型的用违法行为来解决违法问题。

  八、长沙中院违法执行直接导致原合同2.4亿元的土地转让的合同款,中一公司只支付0.5985亿元即拿到8个亿土地的严重违法后果,执行直接导致了举报人公司生产经营恶化以及巨额财产被侵占,也导致了470名职工安置和拆迁补偿的无法解决的恶果。打官司打了八年,职工安置及拆迁等了近20年,现在要解决这些问题,付出的款项已经多出了几个亿。现在没有了土地,巨额的安置款没有了着落,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但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反而激化了申请执行人、举报人与众多安置职工的矛盾

  九、本案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绝非中一公司主张“支付5000万元职工身份置换资金后,即可将土地过户至其名下”如此简单,而是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共同面对因合同部分条件客观丧失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履行。而截止目前,除股份改制、对外债务清理部分完成外,其他条件均未实现,这均是合同履行所需完成的必备要件,也恰恰是按合同约定满足土地过户的前提。长沙中院对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义务避而不谈,

  只解决申请执行人一方的权利,给双方均造成了严重后果和至今天不可收拾的局面。

  综上所述,本案的执行从程序、事实认定、执行依据等均存在严重的违法执行行为,是典型的枉法裁判和滥用职权采取执行措施的违法行为。本案已经不能合理排除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员为了本案的巨大经济利益、双方恶意串通的司法腐败行为,为此,请求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审查核实举报人的上述请求和事实理由,彻底查清出现如此严重违法执行的背后动机和真相,本着有错必纠份的原则,从速纠正许错误热行案件影响司法权威,带来当事人不必要的上访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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