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奇葩”的判决书
——彰显了基层法庭个别执法人的苍白
陈乐林,男,46岁,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毛里湖镇大山社区,一个老实巴交从不与人计较的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民。他视土地为生命,改善一家人的温饱为毕生的追求。
在党的各种惠民政策的关怀下,经过陈乐林的勤劳付出,换来了虽不算小康但也算衣食不缺,家有存款的幸福人家。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陈乐林是人在田里作,祸从贪官落。
2017年3月26日是陈乐林被羁押184天长达2年苦难日子的开始。
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呢?结论是在陈乐林的承包田里“栽电杆”侵犯了陈乐林权利引起的一场离奇“冤案”。
为方便解读案件的真相,现公布两份判决书:
1份是: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湘0781刑初48号。
审判长:“糊里糊涂”的瞿长军。
1份是: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湘07刑终251号。
审判长:一个正气睿智的戴小军。
两份判决书,只倒换了原被告,同一件事,同样的证人证词,而使用的法律条文截然相反,而判决结果一审陈乐林含冤入刑184天,二审拨开乌云见青天,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两份判决如下,请大家分析。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湘07刑终251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乐林,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初中肆业文化,农民,住津市市毛里湖镇大山社区04006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7年3月2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9月26日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祖明,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乐林妨害公务罪,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7)湘0781刑初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乐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林出庭履行职务,证人鲁秉勰、黄华平、施勇,原审被告人陈乐林及其辩护人田祖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证人、证词各项证据与一审相同,这里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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