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娄底市公安局在司法程序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行为的控诉报告
——强烈请求上级领导对吴玉凤职务侵占、伪造国家证照、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控诉人:吴桥石,男,汉族,1962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620413****,住址: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湴冲村高义组,电话:138****2188.
控诉人:吴应贯,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541216****,电话:185****1189,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湴冲村桃李组等十三组村民。
被控诉人: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住址: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与双科街交叉口。
法人代表:王成良(局长)
俩控诉人及十三组村民不服娄底市公安局2017年6月16日《刑事复核决定书》(娄公刑复核〔2017〕4号)和2017年9月1日《刑事复核决定书》(娄公刑复核〔2017〕7号)。被控诉人和下属涟源市公安局在司法审理查实程序中不实地调查、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吴玉凤犯罪事实不受追诉,逍遥法外。故意违背公安部133号令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被控诉人擅离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了控诉人村集体芙蓉煤矿集体资产、库存亿元以上现金被村支书吴玉凤职务侵占;并侵吞吴桥石的私有财产的重大损失及危害人身安全。被控诉人已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行为。特提起控诉:
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16日娄公刑复核〔2017〕4号《刑事复核决定书》、2017年9月1日娄公刑复核〔2017〕7号《刑事复核决定书》二《决定书》纯属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为吴玉凤推脱犯罪责任。控诉如下:
1、《决定书》称:“2006年4月19日芙蓉煤矿又与马山煤矿联营合股经营,统一名称为芙蓉煤矿。2009年10月10日,吴玉凤将芙蓉煤矿申请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1月26日审核登记成立,登记的认缴出资额吴玉凤为2000万,占股比例71.4286%,吴小玲为800万,持股比例28.5714%,在该登记中没有体现吴桥石等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并认为: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经过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登记认可,其合伙人出资情况也经过了该注册登记,该注册登记不属于公安机关审查范围。”2003年9月4日注册成立马山煤矿有限合伙企业,见《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注册号4300002200339),其参股人其资金一目了然。吴贵明18万元、王本学18万元、刘自轩18万元,吴玉凤18万元、梁细荣18万元、吴桥石9万元。2005年5月11日梁细荣(梁细明)经营承项招标到855万元。其参股成员及金额如下:梁细荣2724548.00元(合并后退股)、刘自轩1554545.00元(合并后退股)、吴玉凤50万元(因己退股只保留50万元)、吴桥石1327272.00元、吴贵明2443635.00元。以上数据铁证如山。怎么没体现吴桥石等其它股东的出资情况呢?2006年4月5日娄底市人民政府(娄政函〔2006〕41号文件)第18序号马山煤矿与芙蓉煤矿整合是政策性合并。2006年4月19日,芙蓉煤矿与马山煤矿联营合股经营,统一名称为芙蓉煤矿是实。但合股时湴冲村集体芙蓉煤矿占整合资金五分之四,马山煤矿股东占整合资金五分之一,双方煤矿占股比例负担盈亏,有六亩塘镇政府监证的《联营合股经营协议》为证。2006年6月25日,中共涟源市六亩塘镇委员会文件(六发〔2006〕30号),聘任吴玉凤同志任湴冲村定补干部、村主任、村支书。吴玉凤利用职权把湴冲村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芙蓉煤矿据为己有。不择手段,绞尽脑汁。于2009年11月26日吴玉凤拿2800万现金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吴玉凤2000万元,其妻吴小玲800万元)。2011年7月16日吴玉凤“伪造”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两枚假“印章”,①模仿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3月11日颁发的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伪造”一个“私营”《采矿许可证》;②模仿2011年4月29日湖南省安全监察局颁发的集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伪造”一个“私营”《安全生产许可证》。吴玉凤于2011年7月21日将“两个伪造证”递交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天就颁布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吴玉凤利用当村支书职权,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在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知是集体企业,在没有提交村民会议资料,就能够变更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呢?只有一种解释: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别领导是利令智昏,还是与吴玉凤狼狈为奸合伙来侵吞集体财产呢?
2、《决定书》称:“1997年2月,涟源市六亩塘镇政府因偿还不起债务,将镇属芙蓉煤矿转让给六亩塘镇湴冲村村委”,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芙蓉乡人民政府将村集体“湴冲煤矿”只准乡办,不准村办,收归芙蓉乡人民政府所有。改名“芙蓉煤矿”。1997年,国家政策提倡改革开放,控诉人村民多次提出要求芙蓉煤矿返回湴冲村集体。涟源市六亩塘镇政府于1997年2月将芙蓉煤矿转让给六亩塘镇湴冲村村委。其目的是造福湴冲村村民,并不是六亩塘镇政府因偿还不起债务。
3、《决定书》称:“同年3月2日湴冲村村委又将煤矿承包给吴玉凤、吴四初等十三名村民”。湴冲村村委于1997年3月2日,只与本村村民吴四初签订了《承包协议》,承包期10年。规定在承包期内每年缴纳5万元的承包管理费。村委根本没有与吴玉凤签订任何承包协议,吴四初和村委签订的承包协议,吴玉凤没有向村集体上缴管理费,纯属空穴来风。
4、《决定书》称:“1998年7月3日,其他股东陆续退出,由吴玉凤一人承包该矿,并于1998年12月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吴玉凤之后,该煤矿一直由吴玉凤个人经营并偿还债务。芙蓉煤矿是村级集体所有制煤矿。法人代表是村主任。而吴四初、吴玉凤只是芙蓉煤矿事务执行人。关于债务偿还问题是盈利偿还。还债与吴玉凤没有一角钱关系。
5、《决定书》称:“2015年12月10日吴盛源被人殴打一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吴玉凤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吴玉凤打击报复陷害多次雇人欧打吴盛源(吴胜元)例举一案:2009年3月14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娄中刑—终第71号《被告人谭宋奎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第二条,寻衅滋事罪2小点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涟源市六亩塘镇芙蓉煤矿老板吴玉凤与吴盛源(吴胜元)发生矛盾,吴玉凤通过梁超明纠集被告人谭宋奎及黄毅虎、梁承兆、陈鹏、梁维、贺谭、彭勃、刘新景、王历足等27人携带砍刀威胁吴盛源(吴胜元)被告人谭宋奎等人在一旁助威,后来吴玉凤请众人在涟源市六亩塘新蓝酒店吃饭,并发给每人100元工资。吴玉凤筹谋策划、召集众徒,吃饭发工资,是寻衅滋事此案主犯。吴玉凤是涉嫌犯罪,娄底中院案卷公布网上事实清楚。难道法院的判决是纸上谈兵吗?这不是践踏法律的尊严吗?公安机关能徇私枉法,故意包庇,放纵吴玉凤不受追诉?
吴玉凤倚仗自己财势权势召集众徒恐吓威胁群众,使群众敢怒不敢言,二十年来,吴玉凤未交村里承包管理费。采取恶劣手段霸占村企业,侵吞集体财产,他常嚣张地说:“镇里、涟源市、娄底市甚至省里有关部门,我办事通畅无阻!”其格言是:“共产党有腐败存在,就没有我吴玉凤摆不平的事!我有钱铺路,关系可通天!”真是害群之马,独往独来!
吴玉凤所犯罪恶事实粗浅归纳:
(1)霸占湴冲村村集体芙蓉煤矿,20年从未上缴过村管理费。
(2)利用职权用非法手段把芙蓉煤矿集体企业变更为自己的私营企业。①非法伪造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印章,模仿芙蓉煤矿集体证照,伪造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私营《采矿许可证》。②非法伪造湖南省安全监察局印章,模仿芙蓉煤矿集体证照,伪造湖南省安全监察局私营《安全生产许可证》。
(3)通过伪造的私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办理了吴玉凤与其妻吴小玲的“私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4)吴玉凤从2007年7月2日至2016年,10年内除去一切费用开支纯霸占侵吞村集体现金款7000多万元(见《芙蓉煤矿2007至2016年收支平衡表》),1999年至2007年4月2日以前9年未核算;2016年以后未核算;总计霸占侵吞村级集体资产、现金库存壹亿元以上。
(5)吴玉凤多次雇请社会溜子,无故殴打无辜群众。
综上事实所述:吴玉凤一桩桩一件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典型的黑恶势力、村霸、侵吞集体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腐败分子。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吴玉凤已构成职务侵占、伪造国家证照、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什么不受党纪国法的制裁呢?能超越法律之外,依然耀武扬威呢?说穿了,就是镇、县、市、省工商局有关部门及被控诉人个别领导不按党中央关于铲除腐败;廉政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依法治国指示办事。依然胆大包天,胡作非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擅离职守、不作为、乱作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恳请上级纪委、监察委对充当吴玉凤保护伞人依法严惩!将吴玉凤罪犯捉拿归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否则,我们湴冲村村民决心上访寻找青天!直到把芙蓉煤矿集体资产壹亿以上现金归还村里;赔偿村民一切损失,严惩吴玉凤违法乱纪的“保护伞”;直到把吴玉凤捉拿归案!绳之以法,彰显党纪国法的威严而民心大快为止!
我们也深信上级领导会深入老百姓中,体察民情,调查了解事实的真相、明察秋毫,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拯救百姓于水深火热之中!
呈:
控诉人:吴桥石
2018年9月10日
(十三组签字盖章)
附:证据目录
12017年6月16日《刑事复核决定书》(娄公刑复核〔2017〕4号)
22017年9月1日《刑事复核决定书》(娄公刑复核〔2017〕7号)
31997年2月28日六亩塘镇《转让涟源市芙蓉煤矿协议书》
41997年3月2日村集体芙蓉煤矿《承包协议》1份湴冲村村级集体煤矿
52003年9月4日马山煤矿《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注册号4300022000339)
62005年5月11日承项协议书
72005年5月11日招股收股金证明
82006年4月5日娄底市人民政府(娄政函(2006)41号
92006年4月19日联营合股经营协议
102006年6月25日六亩塘镇委员会文件(六发(2006)30号)
112010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1日有效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证号:430002010031110098735集体企业(真证)
12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3月31日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编号:(湘)MK安许证字(2011)0979G1号集体企业(真证)
132010年3月11日《采矿许可证》(副本)证号:430002010031110098735提供省工商局假证
142011年4月29日至2014年4月29日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提供省工商局假证
152011年7月21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骗取的《营业执照》
162017年8月14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情况》共4张集体变为私营
172007年至2016年收支平衡表
182009年3月14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娄中刑—终第71号《被告人谭宋奎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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