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路人应掌握的信访相关法律知识一文的回应
我叫叶志明,湖南南县人,系本文中汪某云的丈夫,就该文中的原委作如下回应:
一、要求执行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诉求是:要求执行3个生效判决。即:〔1999〕南经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2003〕益法民二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2014〕南法执字第1-1号裁定。
政府输了,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难道这是地方政府软弱。政府赢了立马执行,在强制执行中,用推土机将我超市的财产全部毁掉,通过再审,原告撤诉,进入执行回转一年多以后,法院向我索要10万元贿款未给又重审,被判执行人胜诉。这样执法公平公正吗?这样的上访是无故无理吗?(有法律文书作证据)
二、不知是南县人民法院贪污折价抵偿的10万元执行款,还是伪造事实、枉法裁判、终结执行。
〔2014〕南法执字第1-2号裁定,认定叶志明已领取,南县青树咀镇财政所支付的10万元折价抵偿的执行款,终结1-1号裁定的执行。但是该裁定又只发给青树咀镇人民政府,而未送达我。所谓10万元是青树咀镇人民政府偿还的老账。(〔2016〕湘0921民初1258号判决予以确认)
在要求执行三个判决时,院长曹雪平向我索要10万元执行款未果,故出现1-2号裁定。因南县人民法院不能提供我已领取10万元折价抵偿的证据,或因镇政府支付了10万元给南县法院而被贪污了,故1-2号法律文书只发给镇政府。
该1-2号法律文书是我从南检刑诉〔2015〕27号案卷中查阅复印而来。公诉人指控案件已执行完毕,仍要求执行,符合两高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解释。第二项经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闹事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公诉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南县人民法院不但贪污了10万元执行款,还以伪造事实、枉法裁判的法律文书作伪证,构陷被告人。应以贪污罪、枉法裁判罪、伪证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做伪证,贪污公款栽赃上访人强拿索要。例:173元的火车票报1550元,一房两床200元一晚的房间两边各报200元,虚报上访次数,巧立名目报劳务费。报上访人一块钱,实际上访人还用不到二角捌分钱。绝大部分落入政府官员私人手中。(有铁证)
望党和政府出台有效政策,公平、依法处理上访,把有理诉求与扰序上访区别开来。严厉惩治腐败,彰显共产党廉政、亲民、法治的光辉形象。
对以上回应事实,有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财务报表证明,如果回应人不能提供证明,愿以巫告罪领刑,并加重处罚。如果回应属实,请有关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以正国法,兑现向宪法宣誓之承诺。
此致
回应人:叶志明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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