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柳术冲组对外嫁女及其子女不足额甚至不分配土地费的反馈
我叫王丹,系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柳术冲组成员。2006年育有一女,名叫邓小朵,现年12岁;2016年育有一女,名叫邓小闲。我及两个女儿的户口从出生起都一直落在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柳术冲组,并常年缴纳农合及养老保险等。
2016年,我所在的黄花镇华湘村柳术冲组的集体土地被拆迁征收。组委会于2018年9月9日下午召开组民大会,制定了土地费用分配方案,分配指标是第一次每人84000元,后面还有预留款。组委会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没有按照现有的人口进行足额分配,其中,以我系外嫁女为由,按分配标准的百分之九十进行分配,以我的两个女儿系外嫁女的子女为由不予分配。
根据长沙县委下达的长县联纪【2010】2号《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及相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文件的第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在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不得以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表决分配方案。”第二条【参与分配的对象包括】第一款:“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的成员”。
黄花镇华湘村柳术冲组组委会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及我的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他们应该按该组小组成员的同等待遇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为了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特向相关部门反馈,并请求干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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