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举报投诉
永州冷水滩区法院不查明事实乱用职权,乱判错判
时间:2018-09-14 03:32:08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2012)东法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义务中公开拍卖债务人唐中安的(商铺)三个门面,竞买人蒋萍英(本案的债权人)以低于市场价的3/2的价格取得。严重的损害了案外人唐勇平、唐勇智的合法权益。请求上级纪检监察委员会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执行局涉案工作员违法行为进行严惩的报告我叫唐勇平,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务工,住东安县井头圩镇八字门村10组,身份证号:43292219790723****。联系方式:181****5889。我叫唐勇智,男,1我叫唐勇智,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务工,住东安县井头圩镇八字门村10组,身份证号:43292219810907****,联系方式:137****5627(系唐勇平胞弟)我俩姐弟于2012年8月1日与东安东豪家园商项目部的开发商唐中安签订的东安东豪家园商品房(商铺)买卖合同合。

  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为第A1栋一层A1-1-10号商铺,层高约5.6米,建筑面积为63.35平方米。房价为每平方米11523.29元,总金额为人民币柒拾叁万元(730000元)。首付款分四次支付了叁拾万元(300000元),下余肆拾叁万元(430000元)按揭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唐中安就将商铺交付给我们使用,我们将门面装修并出租至今。

  2013年6月4日向税务机关交纳了契税,2017年2月28日在东安县房产局进行网签备案,2017年12月14日向税务机关交纳了相关税费,2014年9月23日办理了水电入户。2014年7月份,我们得知,东安县人民法院委托湖南新资源拍卖有限公司对东安东豪家园项目部第A1栋一层A1-1-10#、13#、15#商铺进行拍卖,立即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房产开发商唐中安,当唐中安诈骗罪不成立时。2014年10月17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东安县法院提出东检民(行)执监[2014]43112200001号检察建议书。2015年5月6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永中法执监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蒋萍英与被执行人唐中安民间借贷纠纷即该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为此,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没有告知我们的情况下,将第A1栋一层A1-1-10#、13#、15#商铺以124.06464万元进行拍卖给本案的债权人蒋萍英,以合法的方式取得了该三个商铺的产权。平均每个门面价款为41.35488万元。我们购买的第A1栋一层A1-1-10号商铺价格为73万元。那么,蒋萍英与法院执行法官相互勾结,将我们合法购买的第A1栋一层A1-1-10号商铺低于市场价格达31.64512万元进行处理给了蒋萍英所有。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强制低价拍卖我们合法购买的第A1栋一层A1-1-10号商铺,一是执行法官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二是执行法官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三是执行法官在本案中执行过程中存在受贿行为。请求上级纪检监察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彻查,维护老百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诉人:唐勇平、唐勇智

  2018年9月5日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