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旗下子公司,先后在衡阳、邵阳、常德、郴州、张家界开发了多个项目,开发项目多次获评湖南省优质工程、省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程。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强烈要求双清区人民法院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办案,严肃践行习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精神,现将我公司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过程中法庭可能涉嫌程序违法、枉法裁判的情况举报如下:
原告当事人荣酿酶于2012年3月与我司签订《物业订购协议》,2012年4月与我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购买我公司开发项目邵阳湘中文化广场的一个门面。其中,《物业订购协议》约定了房款数额728645元,尾款为36000元,一方违约将承担已付房款15%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了面积差额的处理办法:多退少补,据实缴纳,剩余尾款36000元应在交房之前付清。
2013年,我司通知原告荣酿酶交房及2017年我司发函要求补缴费用后,荣酿酶两次发函要求解约。2017年11月6日,荣酿酶以延期交房、延期办证、面积差额等为理由,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诉请:1、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返还已交房款857229元(实际则仅支付692645元,返租款128584元、未付款36000两项也计算在内),另外支付利息250000元,合计1107229元。
我公司认为:1、荣酿酶欠付房款,包括房屋尾款以及面积差额费用,系根本性违约,原告是主要过错方。在荣酿酶付清房款前,我司有权拒绝履行物业交付义务、办证协助义务;2、在荣酿酶违约的情况下,我司已经如期履行交房义务,荣酿酶自2012年起多年来一直在使用、收益;3、办证是双边义务,我司已经积极履行协助义务;4、物业返租事宜及房款抵扣事宜,系荣酿酶与第三方公司单方面约定,我司并不知情,也不应承担案外人合同义务;5、即使假设我司办证存在违约,合同解除权期限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一般为一年,荣酿酶合同解除权早已丧失。
一审裁判审判长王堂堂认为:华宏地产在交房之后三年没有成功为业主办理证件,显然属于违约,合同解除应当支持。遂判决:1、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2、华宏地产返还原告荣酿梅购房款692645元,并赔偿损失6926.45元。
我司经多方调查并听取法律界资深专家意见后发现,该案承办法官存在数处违法行为:
1、荣酿酶欠付房款事宜,荣酿酶已经多次自认,在开庭过程中也已得到多方证明,毋庸置疑。房款支付系房屋买受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我司对于其根本性违约,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拒绝交房房屋、配合办证。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合同生效后1年内,法律定性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或延长。法院在认定2013年我司已经正常交房、荣酿酶已经获取租金收益的同时,却在四年多以后仍旧支持其解约诉请,令人不可思议。
3、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开庭审理以后四个月的时间,举证期限早已超过的情况下,案外人秋实公司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证明其与我司存在多项经济往来,租金并未结算,租金抵扣房款等事宜。法院竟然采信,认为容酿梅欠付房款并非违约,并非其过错,理由在于秋实公司与我司的结算问题。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我司合法权益,现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双清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敦促相关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并向我司反馈有关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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