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邵阳市检察院两次回复废止的法律,可以作为案件审理法律依据的质疑
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早于2004年7月2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7号废止令》废止。废止后没有哪部法律规定,村镇建筑工匠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才能承揽村镇建筑工程。注意!废止的是针对村镇的建筑工匠,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废止14年后的今天,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翻岀来与省高院的指令再审相对峙,打擂台,扳手劲,争高低。说: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将农民建房承包给没有资格证书的农村个体工匠承包,存在选任过错,遭外界质疑。原法规的规定,早于2004年7月2日明文废止,审判机关继续适用,这不是走回头路,阻碍国家经济向前进步发展吗?适用早已废止的法律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而作为检察院是公诉人,也是民事监督人,是法律赋予权利的监督机关,理当依法监督,而不是要你充当法院法官的辩护人,必须履行依法监督职责。不要玩程序空转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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