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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塔峰镇三蓝社区湘粤路四巷居民强烈要关停养猪场的申请
时间:2018-09-19 02:08:25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在蓝山县塔峰镇三蓝社区。湘粤路四巷居民区中心有一个占地3亩的百头养猪场(刘文发养猪场),七年以来长期恶臭弥漫,苍蝇密集,蚊虫遍野,百户居民长期与恶臭相随,与苍蝇为伴。

  我们多次向环保有关部门反映该养猪场臭气扰民情况,强烈要求该养猪场火速搬迁,却迟迟得不到回复。

  2001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实施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无法可依时,人们对法至少还存在幻想;有法不依时,人们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仰。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完备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等于一纸空文,甚至比没有法律影响还要坏,其结果不仅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也将损害人民的利益,损害政府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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