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肖旭宁渎职侵权、恶意捏造对赔偿义务机关有利的虚假事实违反法律和证据的相关规定
王国俊在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看守所服刑羁押期间因与其他染病犯人混合羁押在一起,导致王国俊传染了艾滋病、乙肝等传染病。在看守所被管教民警和在押犯人欧打、虐待致残,该看守所制作了用于规避责任的书面材料,利用在羁押期间其对王国俊绝对控制和管理的权力强制王国俊在该看守所制作的用于规避责任的谈话记录书面材料上签字按手印,用于问责时备用。在原一审二审中王国俊因新化县人民医院、湖南省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都是原审原告邹志刚和其母亲邹瑞华买通以上单位作出的虚假诊断和虚假的司法鉴定意见而被判刑,通过再审,由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21日被迫再审对王国俊作出“宣判无罪”的(2012)新法刑再初字第2号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判决。王国俊因新化县公安局给王国俊造成的人身损害向赔偿义务机关2010年3月22日起就多次向新化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新化县公安局为了规避责任和拒绝赔偿打下基础而故意拖延王国俊的时间,拒收王国俊的书面材料并且利用其管理权阻止王国俊拍摄其拒收材料的违法证据,以此让王国俊无法申请国家赔偿达到其逃避责任的目的。
2015年12月14日,王国俊再次向新化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却用前面2010年3月21日早就打好基础的行为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赔偿。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肖旭宁为非法保护赔偿义务机关,在审理王国俊这一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中不顾客观事实,全部采信赔偿义务机关单方面制作的和非法获得的证据还让驻新化县看守检察室为其提供驻新化县看守所单方面制作的一面之词为新化县看守所作假证。然后作出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8)湘13委赔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
1、王国俊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受到控制和管理失去行为能力,看守所应该提供视频证明其获得王国俊谈话记录的合法性。
2、驻新化县看守检察室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一面之词无法证明其真实合法性。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应该为了包庇和充当赔偿义务机关的保护伞,不管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什么证据都全部采信和认定。审理本案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肖旭宁背后与赔偿义务机关有多大的非法利益关系只有他自己清楚。王国俊的职权客观原因无法获得其受贿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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