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1日,原告王先荣(男,汉,1963年4月14日出生)以一纸诉状将被告周高琼(女,1973年12月16日生)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告上法庭。因原告王先荣和王波私交密切,有经济往往来,所以由王波为主审法官承办这起案子,被告接到诉讼副本后,于9月4日下午4时左右到王波的办公室反映并提供原告的有关情况和不实事实,4点20分离开,4点52分被告便给王波发了短信(可查),要求王波保守秘密。但王波丧失了一个法官应有的做人原则,马上将我提供的材料及言谈录音内容告诉了原告,并且还出谋划策。原告立马打我电话对我进行辱骂,扬言法官绝对拥护他,百分之百胜诉,要把我打残,辱骂达40分钟,我尽量保持沉默,晚上10时,原告带着他平时作恶的几个兄弟强行到我住的小区房间进行打砸抢,我马上报警110,他们听见警笛后,马上离开,晚上12点再次闯入我家继续打砸,家中二小孩吓得六神无主,我第二次报警,澧西派出所民警经过现在勘查,破坏二块入户门,并把我一台宝马车湘J788ZG两个后视镜全部砸烂,损失壹万多元,澧西派出所于当夜将王先荣抓获,于第二天中午放回。王波作为法官却贪赃枉法,并怂恿原告对我威胁,给被告造成经济上和身心上的损害无法挽回。王波己不适合担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他的行为己经严重影响到了司法公正,恳请纪委,政法部门及时介入,对王波进行立案调查,并对王波依规依纪作出处分。
举报人:周高琼,131****6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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