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罗立志律师,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代理浙江苏泊尔公司在湖南的侵权案件的起诉和执行工作,2015年一月份向株洲市中级人员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孙小梅,执行标的是15600元。株洲市中级法院没有执行到位,后来采取了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我们认为,执行手段没有完全用尽,对孙小梅也没有限制高消费。孙小梅作为被执行人有门面几个,而且在2017年增加了几个门面,可见她在市场里经营如鱼得水,并非是没有财产不能执行,而是抗拒执行(附营业执照)。
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案标的很小,株洲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应该完全能将此案执行到位,执行不到位的原因,就是因为本案执行法官姜慧云和孙小梅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姑息养奸。我恳请株洲市中级法院院长更换执行法官,恢复本案的执行。我们要求执行本案的标的,并且还加上这五年以来的迟延履行金5000元,总计20000元。
本人已于2018年8月28号邮寄了恢复执行申请书给姜慧云,姜于29日签收,但一直没有与本人联系。直到9月25日苏泊尔公司唐律师和她联系,她态度非常不好,声称已经查询银行账户没有钱,我们要求冻结查封到的账户,她也无理拒绝,我们再三要求查封门面的货物,她就擅自挂断电话,不再理我们。
鉴于姜慧云已经不再适合担任本案的执行法官,我们要求株洲市中院更换执行法官。并且我们会将株洲中院对于本案的执行情况向湖南省高院,株洲中院,株洲检察院、政法委领导邮寄人民来信信访函,要求予以督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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