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原“安丰乡五合剅鞭炮厂”成立于90年代初,由原安丰乡政府将位于该乡五合剅村50多亩集体土地(其中,东西50米,南北300米,约23亩属基本农业用地),划拨给“安丰乡五合剅鞭炮厂”建乡镇企业,后经改制归个人所有,后经转让给现有业主所有。前几年,因国家政策被关停至今。今年6月开始有人联合该厂业主,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备案情况下,在该厂内开始新建驾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六十五条第(二)(三)款:“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七十三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安丰五合剅鞭炮厂”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由乡政府划拨所得,未办理任何变更登记手续,几经易主,现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在该地上新建商业性质的驾校,国家法律允许吗?国家政策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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