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湘0802民初1793号判决结果是:“张家界一家公司(亲哥哥)委托当事人(弟弟)与我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脑残都知明显是借助司法虚假诉讼,目的是公司有资产,被我查冻,达到逃避执行责任。永定区法院法官胆大妄为,连起码的基本法律都不顾,《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规定故意不遵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坑害我当事人违法滥用职权犯罪的判决。最气愤的是明显的徇私枉法,我向张家界永定区法院彭军院长及院各部门投诉撤销违法判决已近一年时间,至今不理不睬,装聋作哑,明明是陷害我,他们立案庭领导还要我端正态度,我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说我知道此事有6个月已过上诉期。无言,有权任性,天理能容,老百姓没法,任由欺负!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