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法官胡x德故意违法违纪审理案件触犯刑律由谁管?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界人士,各有关部门:
社会底层的普通百姓傅建杰向你们投诉请教。靖州县法官胡x德在审理案件中为了某种利益或者案外因素,在其独任审判的案件中故意违法违纪,枉法裁判,触犯了刑法律条。由于其上级领导的包庇,没有被追究故意违法违纪的责任。请问,追究故意违纪违法的责任究竟由谁管?事情的缘由起因如下。
2011年10月8日,投诉人傅建杰(以下简称投诉人)与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禾公司”)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鼎禾公司”为甲方,安置户为乙方)。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协议书》为格式条款。
《协议书》约定:“交房日期,自选购房屋之日起,甲方在2年半内交安置新住房给方”。但《协议书》又约定:安置房按照被拆迁房的楼层面积进行相对应安置,“鼎禾公司”根本不允许安置户自由选房。这种自相矛盾的约定,是“鼎禾公司”为了规避交房风险故意玩弄文字游戏,利用制订《协议书》格式条款的便利,故意虚构根本不存在的“选购房屋之日”作为其两年半交房期限的起算日,致使《协议书》约定的交房期限无法确定具体的交房日期,成为不明确约定。很明显,“鼎禾公司”违反了《合同法》第五、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诉人向靖州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鼎禾公司”确定其约定的交房期限的具体交房日期,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主张以“鼎禾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交房期限的起算日。由于该案基本事实和案情都极其简单,极其明确,投诉人没有委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县法院立案后以简易程序审理。
但是,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审案法官竟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要保护“鼎禾公司”的违法欺诈行为。为达目的,审案法官公然无视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丧失职业道德,与“鼎禾公司”串通合谋,欺诈、诱骗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投诉人,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该条第三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规定了法院对“自认”行为是要查明的!
“鼎禾公司”诉讼代理人在刚一开庭就主动出示了两张他们取得的施工许可证,作为证据用以证明他们同意投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确定以其中2014年6月19日取得的施工许可证作为《协议书》约定的交房期限的起算日。按此计算,该交房期限已是《协议书》约定的交房期限的两倍零两个月即五年零两个月,是一个超长的、宽松的交房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认”行为,加上审案法官的默认配合,让没有诉讼经验的投诉人根本想不到这是骗局。但事后证实,这确实是“鼎禾公司”实施的骗局,是对投诉人的欺诈、诱骗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那么,“鼎禾公司”为什么要在诉讼中用“自认”的方式来欺诈诱骗投诉人呢?这是闻所未闻,不可思议的事情。我们还是先来看看,如果审案法官是与案件当事人毫无瓜葛的公正法官。案件当事人以“自认”方式欺诈诱骗对方当事人会有怎样的后果?
法律规定,“自认”在诉讼中是一项重大事项,审案法官必须要严肃对待认真审核。在经审案法官查明案件当事人的“自认”事实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后,法院即可据此判决,这场诉讼便以“自认”方败诉而结案。而如果是虚假“自认”,在审案法官的认真审核之下,虚假“自认”不攻自破,不仅占不到半点便宜还证明了自己心虚理亏且违法违规,反而对自己更加不利。这就是审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瓜葛的情况下案件当事人“自认”的后果。如此,还会有当事人在诉讼中以“自认”的方式来进行欺诈诱骗吗?这种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傻事还会有人去做吗?答案是肯定的:不会!
然而,“鼎禾公司”偏偏就这样违反常理的做了,以虚假“自认”骗过了对投诉人诉讼请求的庭审辩论,就赢得了这场官司。但是,谁都知道,如果没有审案法官的帮助,他能赢得了吗?前述道理证明:在神圣庄严的审判法庭,任何诉讼当事人,都无法幻想以“自认”骗局去打赢官司。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审案法官胡x德与“鼎禾公司”关系如此密切融洽,又为什么不走法定的程序进行正大光明的诉讼,依法维护“鼎禾公司”的合法权益,而要搞阴谋诡计,用卑鄙的欺诈诱骗手段来赢取官司?这只能说明,如果不用虚假“自认”的特殊手段变相剥夺投诉人对自己诉讼请求的庭审辩论权,再施以突袭判决,“鼎禾公司”是没有胜算的。这就是胡x德法官不得不让“鼎禾公司”以“自认”方式进行欺诈诱骗的苦衷。
胡x德法官在该案判决书中辩称,“鼎禾公司”提交的施工许可证只是证明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这一自欺欺人的表白,无异于掩耳盗铃、此地无银。本案仅只是要求“鼎禾公司”确定其约定的交房期限的具体日期,“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与本案毫不相干,没有任何关联,更无需在本案证明。并且,在对施工许可证质证时明确是作为交房日期起算日的证据而非其他,庭审笔录白纸黑字记录在案。
施工许可证本是“鼎禾公司”主动提供作为“自认”的证据。如果不愿“自认”完全不必将其出示,就应该正大光明的进行庭审辩论,依法提出自己的辩护主张。为什么要搞阴谋诡计欺诈诱骗呢?真以为自己骗术高明吗?还是用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
《法官行为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要求审案法官(一)简要、准确归纳诉讼各方的诉、辩主张;
《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二项要求审案法官(二)准确概括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
以上多条法律条文的规定,都要求审案法官对诉、辩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概括,并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而事实证明,正是为了躲避开这些法定的程序,躲避开围绕争议焦点展开的庭审辩论,胡x德法官才与“鼎禾公司”串通,谋划了虚假的“自认”骗局,欺诈诱骗投诉人,以此变相剥夺投诉人对争议焦点的辩论权(这应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下同),达到他突袭判决的目的。为此,胡x德法官故意违反以上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肆意践踏法律法规,亵渎法律法规的权威尊严,扰乱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秩序。这是无可争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为了掩盖“自认”骗局,变相剥夺投诉人对争议焦点的辩论权,胡x德法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恶意剥夺法律赋予“没有委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的知情权。扰乱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秩序。这同样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但胡x德法官为了掩盖虚假“自认”骗局,故意不对施工许可证的关联性和有无证明力进行法定的核实审查以及说明和辩论,变相剥夺投诉人对争议焦点的辩论权,剥夺了投诉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的权利,扰乱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秩序。铁证如山。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为了掩盖虚假“自认”骗局,变相剥夺投诉人对争议焦点的辩论权,“鼎禾公司”连答辩状都不敢在庭审中宣读,胡x德法官在庭审结束后第九天才将答辩状副本交给原告,而此时的答辩状副本已无任何意义。扰乱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秩序。铁证如山。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但胡x德法官为了掩盖虚假“自认”骗局,变相剥夺投诉人对争议焦点的辩论权,竟然不敢依照该条规定,确定投诉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却在突袭判决书中指控投诉人“未有提供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扰乱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秩序。铁证如山。
本案很明显是一件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纠纷案,应该以相应的《合同法》条款来调整适用,胡x德法官却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以《民法总则》第三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予以适用。与案件的性质明显不符;明显违反适用法律规则;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
胡x德法官就是这样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为所欲为,枉法裁判。突破道德良知底线,践踏法律权威尊严。
综上所述,可以确定胡x德法官就是“鼎禾公司”以“自认”方式欺诈诱骗投诉人的主要谋划者。胡x德法官已经触犯了刑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其中第六第七条)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投诉人认为,审案法官串通案件一方当事人欺诈诱骗一个没有委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并枉法裁判,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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