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部门领导:
我叫胡卫,男,为残疾人,身份证号码4325221970031*****,电话号码181****8277,现反映胡逢春殴打本人一案相关情况,请求处理。
9月5日,蛇形山镇党委委员要我去村上找村委书记彭立文反映情况,当天下午,我在高和村村委办公场所看到胡逢春(高和村村长、中共党员)与村民胡建军打架(有蛇形山镇派出所出警记录),我在旁边拍了几张照片,被胡逢春发现后进行了殴打,造成右股股颈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16天,蛇形山镇派出所才受案,明明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却受理为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经过我们再三请求,案发37天后,蛇形山镇派出所才把这个案件受理为刑事案件。我们向派出所递交了申请书,请求派出所不组织任何调解工作。后面,一直拖着不肯立案,说要等到10月底,后面我们向政法委、12345反映了一次情况,10月12日才把案子立为刑事案件。
现在,距离案发后已经过去了54天,胡逢春从未到医院看过我,有任何悔改的表示。公安机关也迟迟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放任他继续开着豪车每天在村委上班,逍遥法外。在这个案件的受案、立案环节,因为对方是村长、是村干部,派出所、乡镇要考虑到社会影响,一直推皮球一样的把我推来推去。如果村干部的权益要维护、村委的形象要保护,我们普通老百姓的权益就不需要保护了吗?村干部这个身份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定理由么。
无奈之下,我们只好通过红网反映情况,请求监督娄星公安分局蛇形山派出所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迅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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