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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宋福和交通肇事案审判不公投诉举报
时间:2018-10-30 02:18:23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社会正义人士:您们好!

  家父宋福和于2017年5月24日早上7点半左右乘坐本村村民伍大会的踏板式摩托车往集兵滩集市方向去买菜,行驶至白果村刘老屋组上坡地段,不料同对向而来的湘D95401(普通大型客车,衡汽集团县际班车)左侧面发生产碰撞。造成家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在南华附一就医1月有余,伍大会当时昏迷后送衡阳南华附一抢救4天后死亡的交通事故。

  衡阳县法院枉法裁判,(2018湘0421刑初42号)根本罔顾事实真相,颠倒黑白是非。一位年过六旬老实农民从未有任何人看其开过摩托车,(且摩托车所有人为伍大会)也不会开摩托车的实情下,此案竞然在无充氛客观证据下,断然认定宋福和为摩托车驾驶员,枉法判决。实属千古奇冤,不得民心。此案疑点重重。现就已知悉情况陈述如下:

  1、肇事摩托车属于伍大会所有,却认定是宋福和驾驶,明显违法常情、常理,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且宋福已年过六旬老人从未开过摩托车,也不会开摩托车。(各位清天大老爷是否深入基层一线走访调查核实过?)

  2、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及时提取摩托车手柄上的指纹?如果手柄上只有伍大会的指纹,而没有宋福和的指纹,一切不就不辩自明了吗?案发现场如此重要的客观证据公凭办案人员一句(在交警未赶到现场时,摩托车已经被当地群众扶起,其摩托车手柄指纹也被覆盖,无法有效的提取手柄指纹)话搪塞而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有关人员要保护好现场,不得破坏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关键。请问是哪位“朝阳群众”胆敢破坏了事故现场关键证据并影响办案机关调查取证从而妨碍司法公正。办案人员是否扩线深挖破坏事故现场之人??办案法官是否深究此条客据证据??

  3、从摩托车驶出之地到事故发生之地,至少有二户村民在自己的住宅之外安装有监控,且能够清晰的反映出路面情况。但,由于其视频资料只能保存约一个月,早已自动删除。案发后5个月后才调出视频监控后就没有下文??

  4、案件移送到法院后,辩护人即及时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法院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是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但这一合法的申请却被驳回!

  5、以上为我等一届布衣平民阶层所了解情况,这其中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情形呀??衡阳县法院如此判决是受人指使,还是有“黑幕”?一个“法制与公正”的大锤一敲,打在了尚法为民与信仰要求的不吻合的轨迹上,重伤民心,为法律蒙上阴影。

  古语有云:法官,心系正义,手持公平,法院,司法为民,彰显公正。

  这件法律不公的案子就发生在党中央一再倡导“依法治国,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之下。”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打击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的违法违纪行为,纯洁司法干部队伍,还请贵平台及各位社会正义人士能匡扶正义,为家父伸冤!

  举报人:寻正义

  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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