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母亲陈映仙8月9日被李卓成打伤后住院一直无法正常工作,而李卓成打人后三个多月时间对受害者一直不闻不问,不进行赔偿,我们实在没有办法才来这向您请求主持公道,为平民老百姓做主。
一、事情经过
2018年8月9日(星期四)上午10点多,湘潭市公安局民警李卓成到湘乡市服饰市场陈映仙(女,66岁)经营的服饰店处办理退换衣服事宜时,跟陈映仙发生争执,要求用一条便宜的牛仔裤换一条贵的休闲裤,并拿起休闲裤强行带走,陈咉仙抓住休闲裤不同意带走,李卓成用力一甩将陈咉仙的手甩开,陈咉仙马上抓住李卓成的衣服,李卓成一反手用擒拿术将陈咉仙的右手反至后背,至陈映仙右手受伤,陈映仙疼得大喊:“哎呦,你反伤我了!你反伤我了!”李卓成才松手并试图溜走,陈映仙又挡在李卓成前面说:“你不能走了,你反伤我手了”。李卓成用力猛推陈映仙前胸部位,把陈映仙撞到衣服柜子上,至陈映仙手部和背部受伤。陈咉仙喊店员刘萍打110报警并堵在门口不让李卓成走掉。李卓成在店里大喊大叫,气焰嚣张,并恐吓威胁陈映仙,严重影响该店铺的正常经营。湘乡市昆仑桥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李卓成立即拿出警官证表示不同意去派出所,利用职权干扰正常执法办案,在服饰市场围观群众中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后经昆仑桥派出所多次做工作才勉强同意去派出所调解。到派出所后任由陈映仙去湘乡市人民医院检查,自己在派出所玩手机。陈映仙顶着大太阳在家人搀扶下去医院检查后,医生建议住院治疗。李卓成不同意。陈映仙只好在医院急诊科自费开了一些中成药和西药。后经派出所副所长李定维调解,李卓成勉强同意赔偿陈映仙1000元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由派出所暂管);陈映仙在家观察一天后如果身体无恙,8月11日由李卓成到陈映仙店内上门自行协调处理。
8月10日,陈映仙起床后全身酸痛,右手受伤处和背部更加疼痛,打电话给李卓成要求住院。李卓成表示住院他不管,要陈映仙去找派出所。陈映仙在家人搀扶下又赶到派出所要求住院并做伤情鉴定。派出所副所长李定维表示住院可以,伤情鉴定申请书派出所不出具,要陈映仙去找所在社区出具,陈映仙的家人又赶到所在社区,所在社区表示这种情况派出所应该出具伤情鉴定申请书,没有办法,陈映仙的家人又赶到派出所,派出所副所长李定维仍表示不能出具伤情鉴定申请书。陈映仙的家人只好自费到医院开了中成药和西药回家并于第二天在湘乡市中医院住院进行治疗。陈映仙儿子李超要求派出所复议,8月13日,湘乡市昆仑桥派出所又通知陈映仙再次做笔录,直到14日才同意出具伤情鉴定申请书。陈映仙的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之后昆仑桥派出所一直声称在进行调查,一直不依法对李卓然进行处罚,一直拖延至今没有结论。
二、几个疑问:
(一)2018年8月9日(星期四)上午10点多为正常上班时间,李卓成为什么可以不用在湘潭所在单位上班,而去湘乡市服饰市场办理退换衣服这种私人事宜。现在各部门单位严抓工作作风,工作纪律,李卓成为什么还可以这么嚣张,顶风作案,后面有什么保护伞为其撑腰,请湘潭市公安局严查。
(二)陈映仙为一名66岁的老人,李卓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本应保护人民,而其却对人民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其故意伤害老年人此等行为与地痞流氓有何区别?他是不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相关法律,其知法犯法是不是该从重处罚?
(三)湘乡市昆仑桥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其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的行径是不是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的相关纪律,请湘潭市公安局予以答复。
(四)湘乡市昆仑桥派出所为什么不依法对李卓然进行处罚?警察伤人为什么可以逍遥法外?昆仑桥派出所行为是不是属于不作为甚至包庇范围?
三、几个诉求
(一)李卓成对陈映仙赔礼道歉。
(二)李卓成赔偿陈映仙相关治疗费和误工费。
(三)请求湘潭市公安局对李卓成进行立案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陈映仙。
(四)要求昆仑桥派出所依法对李卓然进行处罚。
特此报告,请您批示。
报告人:李超
联系电话:150****1299
201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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