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琅塘镇80岁受害人周先生、78岁受害人袁女士的女儿,我父母委托我购买小产权房受到曾恢晖一房二卖诈骗,本来经新化县公安局侦查以及新化县检察院审查,在证据事实充分的情况下认定曾恢晖构成诈骗罪,并由新化县检察院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却被新化县人民法院谢军生庭长不作为知法犯法颠是非黑白,玩忽职守,为曾恢晖开脱诈骗罪名的冤屈案件。
一、吴雪芹向曾恢晖购买房屋当时并未签订购房合同,等到事件爆发要判决时,曾恢晖串通唆使吴雪芹采取后期补签购房合同,并由吴雪芹向我提起民事起诉,新化县法院谢军生庭长借此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期间颠倒房屋楼层,胡作非为想为曾恢晖开脱掉一房二卖的诈骗事实.并且因为房子楼层牵涉刑事与民事,找民事谢军生庭长时一直强调说在刑事没有判决前不要找他,这个案子是要遵循先刑后民原则的,而找刑庭的陈正桥庭长就说楼层还没有确定,但是突然有一天谢军生庭长打电话给我说去拿判决书,并且我当时问了他是怎样判决的,他骗我说因为这是小产权房,房子你们二个都不能住,我拿判决书时,谢军生庭长根本没有打印好判决书,我等了好久他才打印出来然后盖章给我,并且我去咨询刑庭判决结果时,陈正桥庭长明确告诉我说因为民事已经判决了,一个法院不能有二种判决结果,所以没有认定诈骗罪。民事判决的结果直接影响刑事判决的结果,难道这还不是应该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吗?难道还不能证明谢军生庭长违反了法院判决的准则,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秉公办案吗?
二、现在判决书到了执行阶段,当我找到执行此判决书的执行法官时,要他明确说出到底我是哪层楼时,他要我去找判决的谢军生庭长,当我找到谢军生庭长时,他说我和吴雪芹还有陈先生都是同一层楼,但是我说判决书上明确认定吴雪芹是不含地下室或者门面的三层,我父母是不含地下室或者门面的四楼,怎么会是同一层呢?谢庭长又无言以对了,我再三联系谢军生庭长,他就是避而不见,把我的手机列入黑名单,并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里面明确说了我跟陈先生购房合同存在冲突之处,谢军生庭长为什么会这样不作为,颠倒黑白,用意何在呢?他又凭什么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呢?里面到底有什么见不得光的交易呢?是谁给了他可以在判决书里胡言乱语的权利呢?这是不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呢?请求有关领导查明内幕,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三、谢军生作为一个法院的庭长不仅信口开河,玩弄文字游戏忽悠当事人,并且素质低下,根本不具备法官最起码的素质,判决书原文(...争住房第三层(不含地下室或者门面),但享有使用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60元/天计算为60元/天*9天=540天以上两项共计1930.7元)这个哪个看得懂啊?这类在小学生作业中都不常见的缪误而出现在我们法官的判决书中,保守地说,一份判决书,说法,修辞,逻辑错误几十处,这是法官队伍的侮辱,这样不负责任的法官做出来的判决书要如何执行和让人信服?让老百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现在判决书上写了吴雪芹是不含地下室或者门面的三层,我父母是不含地下室或者门面的四层,到底是地下室还是门面,到底是或还是和,到底是九层还是八层,我父母是哪层?吴雪芹又是哪层?法官现在连他们自己也搞不清楚了,要我们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谢军生庭长搞出这样的判决书,有没有严肃性可严,有没有公平正义可严,希望有关领导查明事实,还老百姓一个明白。
五、本案件经新化县公安局侦查.检察院审查在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认定曾恢晖构成诈骗罪,并由新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新化县法官谢军生庭长依然公开为曾恢晖构成的诈骗罪开脱,并且知法犯法,不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判决书乱七八糟,判决结果也含糊不清,让当事人在这个案件中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且读不懂也想不通,何况现在事情没有最后处理好,吴雪芹是个残疾人,我父母是80岁体弱多病的老人,三个人都是血汗钱,为了一套房子争个你死我活的,还有可能出大事,留下非常不稳定的因素,敬请有关领导依法为民做主,查明原因,对知法犯法,违法乱纪的谢军生庭长做出处理,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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