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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岳阳楼区法院在一起执行款案件案件中执法违法
时间:2018-11-14 01:27:20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控告信

  我叫熊高新,男,现年49岁,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2015年10月26日我依据生效的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书(355号)向楼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楼区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1497号),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建华的银行存款2416952元。两年多来,由于楼区法院执法违法、不作为和乱作为,致使我的230多万元的执行款一分钱也冒执行,为此,我特向你们控告。

  被告汤建华借我现金210万,应付利息30万,拒不偿还。我于2015年6月2日向楼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于同年6月3日向该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0万元。同日,楼区法院向与汤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岳阳安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355-2-1号)。要求该公司扣留汤建华在该公司的业务往来款250万元(汤建华系工程项目负责人,其工程款由安宏公司拨付),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无视法律,从2015年6月4日起,到2015年11月止,擅自向被执法人汤建华支付2350000元。

  安宏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楼区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楼区法院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进行审查裁定。并于2016年2月4日向安宏房地产公司下发了限期协助追款通知书。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的规定,安宏公司在十五天内没有协助追款的情况下,楼区法院理应裁定安宏公司在支付的数额内向我承担责任,而楼区法院坚持不下裁定书,也未对被执行人汤建华采取任何执行措施,不知为什么?两年多来我找过法院数十次,花费数万元,承办法官付锋、陈青青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我、忽悠我,要么干脆不理我。直到2018年元月,他们才对我说,你的案子已移送至本院审监庭了,要我去找审监庭,我去了审监庭,审监庭的人告诉我,安宏公司提出了执行异议,我们要进行审查,要举行听证会,要我参加。我认为事隔两年多了,承办法官才告诉我协助单位提出了异议,要听证审查,明显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我没有在有关的文书上签字,我的执行案子也不了了之,钱也一分未执行。今年7月我通过熟人找了该院院长夏常凯,向他反应了有关案情,要求执行我的案子,并追究有关执行法官的责任,夏院长答应问下看,三个多月过去了,我的案子仍然没有着落。这就是人民法院对人民的态度,这就是楼区法院的严格执法,执法为民。试问:

  1、楼区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向安宏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什么到半年后的2015年12月25日安宏公司才提出执行异议?这期间我从未听法院的人讲过安宏公司对协助执行提出了异议。《民诉法》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对执行异议法院为何不按规定在15天内进行审查裁定。《民诉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2016年和2017年两年时间内,执行法官付锋、陈青青对异议没有审查裁定,这叫不叫不作为?是失职?还是渎职?

  3、若是安宏公司提出了异议,在法院收到异议后没有作出裁定的情况下,为何又于2016年2月4日向安宏公司下发了限期协助追款通知书?这是执行法官对法律的无知还是异议有假?

  4、限期追款通知书下发十五天后,安宏公司在没有履行追款义务的情况下,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的规定,理应下发裁定书,而楼区法院为何坚持不下,这其中有何猫腻?是否有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地下交易?

  5、楼区法院在没有按法定的程序依法执行的前提下,又于2016年4月26日向安宏公司下发了罚款决定书,决定罚款30万元,该款是否罚款到位?为何未罚款到位?

  6、执行案子一般应在6个月内结案,不能结案的法院应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两年多了,法院至今未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是何原因?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7、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有权了解执行的程序和执行的经过,楼区法院为何对我守口如瓶,拒绝回答我所有关于执行的情况?

  8、法院院长夏常凯听了我的案情汇报后,尤其听了该院执行法官执法违法不作为、乱作为的汇报后,为何不重视、不督办、不追责?是失职还是渎职?

  综上所述,楼区法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完全没有依法办案,存在严重的执法违法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使一个原本很正常、很普通、很容易执行到位的执行案子拖了三年,就这么不了了之,一分钱也冒拿到,那是我一家四口二十多年种菜的血汗钱啊?难道说这里面没有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腐败行为吗?正义何在?法理何在?纪律何在?为此,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督办此案,将我的230多万元尽快执行到位,查明案件真相,依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116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6条和46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老百姓一个说法,还社会一个公道,还法律一分尊严!

  控告人:熊高新

  2018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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