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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衡阳船山驾驶员培训学校利用农用地建设驾校
时间:2018-11-14 01:53:49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衡阳市船山驾校于2014年在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田心村租赁200余亩苗木基地土地,建设驾校办公楼和训练场地;这种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商业行为已构成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和非法占用林地的事实;上述违法行为出现以来,我们曾到相关部门反应,但至今未予停止和处理。

  据了解,国家对驾校用地有严格规定,必须通过政府立项,规划部门规划,国土部门才能供地。根据我国《国土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国土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国土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利用集体农用地建设从事非农业项目建设,应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9日1374审判会通过的《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依法保护土地,是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神圣职责。船山驾校利用欺骗手段,非法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破坏土地植被,强烈要求政府加大对上述违法用地行为查处力度,终结其非法经营活动,恢复土地原貌。

  举报人:珠晖区茶山坳镇田心村知情群众

  201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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