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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督处临武县法院执行赔偿款,并帮助残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时间:2018-11-15 01:39:11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请求督处临武县法院执行赔偿款,并帮助残疾家庭实际困难的司法救助信

  报告人;卢秋桂,汉1959年9月7日,身份证号码4328221959090*****

  家庭住址桂阳县荷叶镇水源村11组

  电话号码133****3813现因残疾家庭无钱住院在家保守治疗

  事实与理由

  因2014年8月13日,在临武县大冲乡上塘村务工,因拆摸板时不慎摔伤,经临武县人民法院在2014年判决郭国次与胡定湘赔偿卢秋桂七万余元左右,然而申请强制执行后至今未获得赔偿,其妻子王满桃又是宫颈癌患者,于2010年6月25日在郴州第一人民医院入院治疗,2015年因身体不适在桂阳人民医院检查为冠心病跟高血压,2015年10月10日在桂阳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时因没钱住院卢秋桂找到临武县人民法院要他那笔赔偿款。其妻子王满桃出院后长年累月靠吃药维持生命,其子卢航飞又是聋哑人一级残疾,家庭成员几乎无法工作,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天有不测风云,而在2018年4月8日卢秋桂与其子卢航飞在山上农作时不慎摔伤,在桂阳人民医院救治,现急需要钱治疗,现因无钱住院只能在家保守治疗。现请求督处临武县有关部门执行残疾人赔偿款并及时给予残疾人家庭的救助款,解决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望有关部门批准落实为谢!另,临武县政法委开会研究,达到救助标准,但是县里没有钱!

  此致

  报告人;卢秋贵

  2018年5月28日

  信件流转

  序号日期办理单位办理状态12018-05-2819:07:22省长信箱办理完毕

  受理回复

  答复单位临武县信访局信件状态已办结答复意见本院已于2018年5月28日,将郭国次所承担的表标的款10180.5元执行到位后,送至信访人家中,由其母亲王满桃带领。对于被执行人胡定湘承担的标的款44868.89元,本院会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但因胡定湘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信访人也未提供胡定湘的财产线索,属于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不能案件范畴。

  备注:临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若与2018年9月底至10月中旬,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救助赔偿款44868.89元。然而因家中患者卢秋桂病情不稳定,急需住院治疗。实属无奈之际10月底患者妻子王满桃至电临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询问救助赔偿款是否到位,可是执行局工作人员与之前承若的态度完全不一样。现患者急需钱入院治疗,而临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若的赔偿款又遥遥无期,患者妻子王满桃与临武县法院执行局通过电话之后又被气得心脏病复发。

  现请求上级相关人员及时督促解决受害人应有的判决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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