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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隆回县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其保护伞
时间:2019-03-29 13:47:34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报案材料

  报案人:黄孝卿,男,汉族,身份证号:4326221940112*****,电话:150****9316

  犯罪嫌疑人一:徐善君,男,住湖南省隆回县石门乡银杏村9组

  犯罪嫌疑人二:罗迎红,女,住湖南省隆回县石门乡银杏村9组

  犯罪嫌疑人三:罗佩永,男,住湖南省隆回县石门乡银杏村9组

  犯罪嫌疑人四:罗佩金,男,住湖南省隆回县石门乡银杏村9组

  报案请求:

  一、依法对以徐善君、罗迎红、罗佩永、罗佩金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依法对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石门便民办等其他可能的同案犯、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

  该犯罪集团以强行要求受害人从其住宅地内“让一条路”的无理要求没得到满足为借口,纠集其家族成员开始了残酷凌辱八旬老人的罪行:

  1、2016年4月28日24时,徐善君、罗迎红、罗佩永、罗佩金等运来一车巨石,封堵了老人出进家门的必经之路的院门口(已报警)。

  2、2016年5月1日11时,徐善君、罗迎红、罗佩永、罗佩金等再次运来巨石,完全封堵院门(堆高约1米)。自此,两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及不足一岁孙女被非法拘禁、失去人身自由109天,直到2016年8月15日部分清除石块,部分恢复通行,创公开拘禁老人幼儿全国时间最长的记录。在这100多天被非法拘禁的日子里,老人幼儿生活不便,吃的粮食全靠亲友帮忙递进这间“牢房”、孙女在石块上摔得头破血流,留下永久疤痕。老人整天以泪洗面(期间几十次报警及向石门乡党委求助)。

  3、2016年5月5日上午,徐善君、罗迎红、罗佩永、罗佩金等纠集亲友10余人拨掉老人承包地的篱笆,并用水泥沙浆浇注他们封堵老人院门口的石块,恶毒地把老人幼儿囚禁在这方寸之地(已报警)。

  4、2016年5月5日下午,徐善君、罗迎红、罗佩永、罗佩金等纠集亲友10余人使用电钻、大铁锤疯狂地砸毁老人家的围墙(已报警)。随后罗佩金伪造伤情,企图诬告陷害。

  

  

  

  

  

  

  

   5、2016年4月至10月,徐善君、罗迎红多次用大铁锤、电钻毁损老人围墙,十余次纠集其表兄表嫂罗佩永、罗佩金、陈梅香等五六人上门辱骂威胁恐吓,老人不堪其扰,多次被逼向他们下跪。他们知道老人不会拍照,便故意激怒老人,然后拍成小视频或截图,在村民微信群内配文发图取乐。

   6、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11日,徐善君、罗迎红夫妇连续13天用高音喇叭恐吓、威胁、辱骂老人(据村民反映是借村委的喇叭),其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再创“公开利用高音喇叭威胁辱骂老年人”时间最长之全国记录(徐善君在红网上自称“开隆回之先河”)。老人无法忍受恶势力集团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多次报警。

  

   7、2017年1月10日(农历腊月13日),徐善君再次使用冲击钻毁损老人围墙,并再次用石块堵住老人院门,报警,出警民警丁玉衡称警察不可能时时刻刻保护你们(指受害人),要求老人自行清除石块,其对犯罪分子的纵容和默许直接导致第二天恶势力集团暴力的升级。

   8、2017年1月11日(农历腊月14日),徐善君、罗迎红再次使用冲击钻毁损老人住宅围墙,老人罗腾娥要求徐善君等停止侵害,但徐善君、罗迎红置若罔闻,她只得去扯徐善君的冲击钻的线,徐善君、罗迎红把70多岁的老人家按在地上,在拉扯中,冲击钻的电源线被扯断了。徐善君看到线被扯断,便拿着电线来电击老人罗腾娥,多次擢在她的手背、衣服上,并叫嚣“我要电死你!”,罗腾娥的右手手背被徐善君电击了留下一块大黑痕。老人报警并书面报案,多次要求刑事立案未果。

   9、2016年至今,徐善君、罗佩永多次以“要杀了罗腾娥过年”、“如果你父母被杀死,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要用挖机挖了你家的屋”、“放火烧了你家的屋,没有谁敢来救”、“把你们赶出银杏村”、“如果不让路,我们还要堵了你的门”等言语恐吓威胁老人。老人多次报警无果,整天以泪洗面,有家不敢归,无奈安装十余个摄像头来保护自己!

   10、2017年3月,老人停放在自家院子的小车玻璃蹊跷破碎。报警。

   11、2017年4月,老人种的蔬菜食材被剧毒农药喷施,对老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报警。

   12、2017年5月至7月,徐善君等多次挑衅,在老人家窗户边砌砖妨碍采光,国土所干部多次到现场制止,并下达“停工通知书”。但国土所干部一离开,其又继续砌砖,还砸老人家的围墙。

   13、2017年5月至7月,徐善君、罗迎红多次将筑垃圾倒在老人菜园内,试图再挑事端,为霸占老人承包地做准备。

   14、2017年8月13日上午,徐善君再次在老人的窗户边砌砖妨碍采光(国土所、派出所多次要求停工,并由国土所下达停工通知书),老人报警并向村干部报告。老人几十次通过合法途径向公安机关、石门便民办党委报案及举报,以维护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但合法权益一直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有效保护的情况下,老人被迫进行唯一的自卫还击,自己动手拆除恶势力非法建筑。期间遭受徐善君、罗迎红及其子女用石灰和砖块的攻击以及大便的浇淋,致罗腾娥头部轻微伤,共花费医药费6000余元。徐善君见罗腾娥被击晕,为逃避法律责任,在自己右脚前侧割两道又长又深的伤口,诬陷为老人所伤。(另罗迎红打烂受害人窗户六个后,受害人在其两扇门上砸了多个小坑。)

  

  

   15、2016年4月28日起,徐善君等倾倒的石块至村道不能通车,另造成两名小孩受伤,至少六台车受损(驶出道路、撞坏保险杠、爆胎、刮擦等)。后因村民修建,自费请挖机清除部分石块勉强通车,村民多次向政府提交报告要求排除妨碍,保证道路畅通。直至2018年3月30日,由石门便民办及勤进村委用公款请挖机清除。至此妨碍交通安全701天。车辆长期靠一侧行驶,已导致村道被损坏折断10余米。

   16、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拔除老人家的篱笆,强占老人的承包地及宅基地,挖毁老人及其他村民的红苕地窑两处。

   17、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霸占其他两个村民土地各一处。

   18、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在原勤进村砸毁另一老年村民家具时充当打手。

   19、时至今日,恶势力犯罪集团还在威胁老人“不让路,我们还要堵你们的门!”

   ……

   由于受害老人因不会使用手机等拍照录音留取证据,以上证据多为事后采集,或犯罪分子自己的供述及对办案民警的表态。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恶行罄竹难书,其气焰之嚣张,其手段之恶劣令人发指,受害人及其他村民视之如虎,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安居乐业已然成为奢望!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的法律依据

   1、寻衅滋事罪

  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⑵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犯罪集团二十多次违法犯罪、报案人三十多次报案、石门派出所十多次出警,理应对其进行过批评教育,因此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不能因“邻里纠纷”而免责。

  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客观实施了随意殴打老人,拦截、辱骂、恐吓老人,任意损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四种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四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认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拦截、辱骂、恐吓老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任意损毁、占用老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任意损毁情节严重,综合巨石堵住村民进出村唯一通路,时间长达700余天,造成多人受伤、车辆刮擦受损、村道受损等情节,认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该恶势力团伙实施的上述四种行为均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除此外,该恶势力团伙实施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强占宅基地、承包地等违法行为,且多次经过行政机关批评制止,仍然再犯,根据《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认定寻衅滋事行为,第六条规定,该团伙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该团伙的刑事责任。

  ⑷《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该团伙随意殴打老年人并造成身体伤害、拦截辱骂老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三次以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依法立案追诉。

  2、非法拘禁罪

  ⑴《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长时间采取巨石封堵院门的犯罪行为,在长达109天的日子里,非法剥夺老人幼儿的人身自由,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⑵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点规定: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3、敲诈勒索罪

  ⑴《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⑵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⑶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点第二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⑷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封堵院门、暴力、死亡威胁、就是为了强迫受害人从其宅基地内“让”出一条1.5米宽、26米长的道路。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公私财物”,其价值应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符合《解释》第一、二、三、四条的相关规定,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4、破坏交通设施罪

  ⑴《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倾倒巨石封堵受害人院门,同时也占用相当长度及宽度的村道,导致多人受伤、多车受损,并直接导致村道折断,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的情形,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5、故意毁坏财物罪

  ⑴《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于2016年5月5日、10月27日、2017年1月10日、1月11日、2017年8月13日纠集十余人公然毁坏受害人的围墙、门窗等私人财物,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6、诬告陷害罪

  ⑴《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罗佩金、徐善君先后在2016年5月5日、2017年8月13日自造伤情,并进行法医鉴定,诬陷为受害方所伤,企图逃避其故意毁坏财物、殴打老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7、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

  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的第14点: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强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⑵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的第15点: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⑶该犯罪集团主要以徐善君、罗迎红、罗佩永、罗佩金等人为主,采取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四次以上的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应按《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15、16点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从严惩处。

  综上所述: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并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刑事犯罪。完全符合《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的相关表述,也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同时也属于“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受理的范围”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欺小欺老,霸占他人农田,侵犯他人权属利益。理应依法予以严惩!

  二、隆回县公安局、原石门便民办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隆回县公安局、原石门便民办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事实

  1、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5月1日运来两车巨石封堵受害老人院门、5月5日上午用水泥沙浆浇筑受害人院门石块、5月5日下午使用大铁锤及冲击钻毁损老人围墙。受害老人每次受到威胁和侵害,都第一时间报警,希望石门派出所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及处罚,或责令恶势力犯罪集团停止侵害,没想到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本无视警察的存在,反而一次次暴力升级。恶势力犯罪集团至今未因此受到过任何处罚。

  2、自2016年4月28日至8月15日,徐善君等恶势力用巨石封堵老人院门109天,老人的粮食及稍微大一点的生活用品均需要亲友帮助递进,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受害老人多次请求石门派出所责令排除妨碍,恢复老年人正常生活秩序,并申请以《刑法》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立案调查,均遭拒绝,并从未对此进行处罚。

  3、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9日,恶势力犯罪集团连续13天用高音喇叭辱骂、威胁老人,针对恶势力集团明显的寻衅滋事行为,老人及在外地上班的儿子多次电话报警并到石门派出所上门报警,希望警方能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但石门派出所未采取过任何措施,放任恶势力胡作非为!

  4、2017年1月10日,恶势力犯罪集团第三次巨石堵门,报警后丁玉衡警官没有对其寻衅滋事、欺凌老人的恶行做任何处理,反而要求受害人自已搬开石块,明显包庇纵容恶势力犯罪,直接导致第二天徐善君、罗迎红再次使用冲击钻损毁围墙,且暴力升级,电击老人罗腾娥。报警后还是未对黑恶势力进行任何处罚。

  5、2017年1月11日,受害人专程到石门派出所报案,要求以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石门派出所制作了报案笔录,但未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亦未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立案或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6、2017年2月14日,受害人再次到石门派出所递交书面刑事控告书,要求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刑事立案。石门派出所制作了“询问笔录”,亦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出具受案回执及立案或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而是以“罗腾娥财物被损坏”为案名,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隆公局行不字[2017]第0002号)”。完全无视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殴打电击老人等犯罪事实,甚至案名都不涉及到涉嫌犯罪分子的姓名。

  7、至2017年8月13日前,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采取⑴锤毁损受害人围墙;⑵以“要杀了罗腾娥过年”、“如果你父母被杀死,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要用挖机挖了你家的屋”、“放火烧了你家的屋,没有谁敢来救”、“把你们赶出银杏村”、“如果不让路,我们还要堵了你的门”等言语死亡威胁老人;⑶射毁老人电动小车玻璃;⑷向受害老人种植的蔬菜喷施除草剂,危害老人身体健康;⑸多次在老人菜园堆放砖渣……恶势力分子每一次作恶,老人都向石门派出所报警(8506110),但派出所从未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过任何的处罚,也从未采访受害的老年人实施过任何保护!无奈之下,老人花巨资安装十来个摄像头来保护自己和家人!

  8、2017年813案件,隆回县公安局一方面选择性忽略了徐善君、罗迎红向老人撒石灰在先、砸窗户在先、向老人身体浇淋大便在先,砖击罗腾娥致轻微伤、徐善君自伤诬陷等事实,仅对罗迎红做轻微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七天),主犯徐善君至今没有受到任何的处罚。另一方,置受害老人几十次遭受堵门、砸墙、死亡威胁、高音嗽辱骂、殴打的事实于不顾,置受害人合法权益反复受到恶势力犯罪集团几十次侵害于不顾,置受害人几十多次报警求助未能得到有效帮助的事实于不顾,置受害人是处于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进行的唯一的正当防卫的事实于不顾,行政拘留受害老人罗腾娥(因年满七十免于处罚)及儿媳两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数十次违法犯罪,隆回县公安局不处罚,受害人唯一一次自卫,却遭到行政拘留!隆回县公安局部分领导干部和干警在此事件上不但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而且充当黑恶势力的帮凶!天理何在?法律何在?

  9、2017年8月15日,受害老人再次请求石门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等罪名刑事立案,但石门派出所出具“故意损毁财物”为案名受案回执,并且在“湘警网”上录入假的报案人的电话,以致报案人无法向湖南阳光警备执法平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对于有举报人的案件,隆回县公安局亦未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立案或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10、受害人向隆回县信访局递交的反映“石门派出所不作为”的信访件,2017年11月14日,被举报人丁玉衡将信访件置于办案卷宗的第一页,多次展示给受害方。

  11、石门派出所聂副所长(本案的主要经办人)认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已经触犯了刑法,应该受到刑事处罚。但由于刑事案件必须经派出所所长及隆回县公安局相关人员的批准方可办理,聂副所长无力为受害老人伸张正义。正因为聂副所长与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有不同的意见,其2017年10月末被调离至隆回最偏僻的虎形山派出所。

  12、受害人多次向省委巡视组、湖南省公安厅信访举报,均被隆回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邻里纠纷”为由搪塞。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事实清楚,受害方能提供多组图片、视频音频证据,且犯罪分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供认不讳,隆回县公安局及石门派出所从未说过受害人报假警、也从未否认过受害人的举报事实,为什么“证据不足”呢?而邻里纠纷同样不能成为犯罪的挡箭牌!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交通设施等犯罪行为对受害造成不可逆转的永生的伤痛,甚至比被杀害更可怕!可见隆回县公安局的部分人员在这场深刻的全国范围的扫黑除恶行动中,不顾事实、不顾法律、不顾公安部的程序规章,死心塌地充当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保护伞及帮凶!

  13、原石门便民办在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要求下,非法出具政府公文《纠纷处理意见书》(桃综[2017]石字第1号)。该《意见书》颠倒黑白,公开偏袒黑恶势力,充当其保护伞,并且在《纠纷处理意见书》明确指令石门派出所对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13日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追究,对813案双方都要进行处罚,越权认定双方都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干扰公安机关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查处。

  14、原石门便民办司法所戴兴友利用受害老人急于摆脱被限制人身自由、被非法拘禁的困境,迫使受害老人向其交纳“调解费”2000元,利用职务便利,纵容、包庇恶势力犯罪,并涉嫌向受害人敲诈勒索。经向湖南省委第三巡视组举报,仅退还“调解费”,而没有对执法犯法、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向受害人敲诈勒索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二)隆回县公安局、原石门便民办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3、《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4、《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7、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六、依法严惩“保护伞”第22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三)原石门便民办、隆回县公安局中涉嫌充当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的相关人员线索

  1、罗爱健:原石门便民办党委委员、武装部长,主管派出所、司法所工作。其在多次“调解”会议中,与恶势力犯罪集团互称“舅舅”、“兄弟”,关系复杂暧昧。疑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的主脑人物,提篮子的关键人物。其在“调解会”上诬称受害人为“村霸”,并威胁受害人“如果不让步(指在自己的宅基地内给村霸‘让’一条路),将来出现恶性事件,人被杀了,莫怪政府没提醒过你们”。

  2、戴兴友:原石门便民办司法所所长、中共党员。非法炮制《纠纷处理意见书》、向受害人敲诈勒索“调解费”、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法律顾问的直接实施者。在“调解会”上威胁受害人道:“只要你们让了路,我保证他们一天内给你们补好围墙、撤除堵门石块”、“如果不让步,就是习近平来了也处理不好”、“你们就是告到中央,最终还是要回到我这个地方”……

  3、王方华:石门派出所所长,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不作为,对有举报人的刑事举报案件的办理违反公安部相关程序、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案不立、有证不取、纵容、包庇黑恶势力犯罪。

  4、丁玉衡:石门派出所民警,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不作为,对有举报人的刑事举报案件的办理违反公安部相关程序、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案不立、有证不取、纵容、包庇黑恶势力犯罪。

  5、周乐斌:隆回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案发时任纪检组长,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罗迎红亲表姨夫的亲哥。

  6、李洪波:原石门便民办党委书记。勤进村村民告诉受害人:石门便民办党委书记李洪波是徐善君表嫂的亲戚,你们在石门就是被踩死,也告不羸徐善君他们。

  综上所述:隆回县公安局、原石门便民办部分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便利,纵容、包庇黑恶势力、为其提供犯罪时间、条件,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案不立、有证不取、该捕不捕、对于违法犯罪人员重案轻处、拖延处理、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恶组织犯罪,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违规办案、利用行政权力干扰公安机关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查处,属于典型的“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鉴于王方华、丁玉衡、周乐斌身为贵局所属之隆回县公安局的干警,且周乐斌时任隆回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主管刑侦工作并担任过隆回县纪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组组长,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贵局或者由贵局指定隆回县以外的其他县级公安局立案侦查。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拥护党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的英明决策、巩固党的基层政权、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报案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向贵局报案。恳请贵局尽快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上述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可能的同案犯的刑事责任!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

  报案人:黄孝卿

  2019年3月27日

  附录:“扫黑除恶”国家战略下八十岁老党员锥心之问:

  1、2017年813案件发生前,恶势力犯罪集团就实施过二十多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交通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且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明确,受害人数十次报警报案,为什么隆回县公安局对违法犯罪分子不打击处理?

  2、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十多次违法犯罪能不受任何处罚,而受害人唯一一次自卫(813案)就被拘留!为什么隆回县公安局“只许黑恶势力犯罪,不许普通百姓自卫”?

  3、在处理813案件中,隆回县公安局为什么故意忽略恶势力集团挑衅在先、砸窗户在先、泼大便在先、向老人身体撒石灰、砖击老人致轻微伤、徐善君自伤诬陷的客观事实?仅对罗迎红“毁损财物、泼大便”处以7天行政拘留,首要分子徐善君免于处罚。但正当防卫一方却两人受行政处罚(白雪梅行政拘留7天,罗腾娥因年满70岁免受处罚)。这不是助纣为虐、充当黑恶势力的帮凶吗?

  4、湖南隆回,为什么能允许公开非法拘禁老人幼儿109天的恶劣事件发生?

  5、湖南隆回,为什么恶势力犯罪集团能使用高音喇叭威胁辱骂他人连续13天?

  6、为什么在受害人图文音像证据充分、犯罪分子自己承认的情况下,隆回县公安局还是认为“证据不足”?

  7、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文规定邻里纠纷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适用寻衅滋事罪。在湖南隆回,“邻里纠纷”却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破坏交通设施的免责金牌!难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隆回是无效的废纸?

  8、为什么石门派出所、隆回县公安局能无视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刑事案件时,不按规定向报案出具“受案回执”?为什么受理有控告人的刑事案件不立案时,不按规定制作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为什么举报信件能到达被举报人手中?为什么隆回的国家公职人员敢视法律和部门规章为儿戏,肆意践踏其尊严?

  9、为什么受害人多次书面的刑事控告,被变成“罗腾娥财物被毁”“故意损毁财物”?为什么石门派出所在“湖南阳光警务执法公开平台”上录入假的报案人电话?为什么受害下跪要求录入正确的电话而被行政拘留?

  10、老年人长时间、数十次受到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死亡威胁等,却从未得到过公安机关的保护,被迫购买十来个摄像头来保护自己和家人!难道说隆回县公安局“作为”了?

  10、为什么隆回石门便民办的执法人员敢执法犯法,利用职务便利敲诈勒索老百姓收取所谓的“调解费”?

  11、为什么隆回石门便民办的执法人员敢非法出具黑白颠倒的政府公文,并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公然干预涉黑涉恶案件的侦办?肆无忌惮地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12、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行径完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的相关表述,隆回县公安局凭什么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是对“扫黑除恶”的国家战略阳奉阴违还是公然对抗?

  13、隆回县鸭田镇的村民仅在自家门口的村道上堆放石头5、6天,隆回县公安局马上催毁了这个“利用家族势力横行乡里的涉恶团伙”(参见2018年7月27日“隆回公安”微信公众号)。而本案恶势力犯罪集团数十次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恶劣程度超鸭田案百倍,经100多次报警或举报,却不能认定为黑恶势力、得不到立案查处。为什么隆回县公安局扫黑除恶的标准因人而异?

  14、本人66年入党,53年党龄,曾在空军衡阳基地后勤部队服役,五十年前国家有难,我主动请缨先后参加抗美援越、珍宝岛战争,并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五十年后我却在自己流血流汗保卫和建设过的土地上饱受黑恶势力的蹂躏和欺凌!在我向组织、政府寻求帮助时,那些黑恶势力保护伞反而纵容、包庇黑恶势力、充当黑恶势力的帮凶,还掩耳盗铃式的用“证据不足”、“邻里纠纷”为自己的不作为、乱作为辩解,这部分已经蜕变的党员干部,你们党性原则何在?党纪国法何在?良知底线在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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