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恢复申诉书
申诉人:肖嘉宁,男,汉族,现为衡东县人民医院综治办警务室职工。
电话:187****7346
被申诉人:周文新,男,现为衡东县人民医院综治办主任兼机关党委二支部书记。
申诉事项:纠正衡东县人民医院综治办主任周文新在医院工作群内公然辱骂本人及家人的行为,恢复本人在衡东县人民医院的名誉并公开当面道歉。对肆意捏造我个人及我父母的不当言论应公开纠正。在原不当言论传播的两个微信群内向我本人及我父母公开赔礼道歉。
申诉事实理由:
一、2019年3月5日15点03分,在衡东县人民医院综治办的工作群里群昵称为“周卫星”的用户反复“@”我本人(微信名:肖嘉宁),文字信息内容如下:
“你改名换姓,你妈偷人卖拐,你爸贪污受贿,你爸爸借钱不还,就是个人渣渣,要不要我们当面谈谈”。
“野种,有什么可以都到群里讲话”。
2019年3月5日15点10分在衡东县人民医院综治办的工作群里昵称为“周卫星”的用户“@”我本人(微信名:肖嘉宁)连续发送18秒、21秒、23秒共计三条语音信息,以上内容无一不是肆意辱骂我及我的父母、肆意践踏我的人格尊严。(在该群的同事没有删除这部分聊天记录的均可查阅证据)
二、2019年3月5日15点03分,“人民医院”微信群内群昵称“周文新”的用户将该内容发送后又撤销,具体内容已无法查证,15点09分,我把对方在衡东县人民医院综治办工作群内辱骂我的微信记录截屏至“人民医院”的微信群内,准备与他对质。2019年3月5日15点13分开始,微信群昵称“周文新”的用户在“人民医院”群内连续发送17条语音信息,反复疯狂辱骂我及我的父母。(在该群的同事没有删除这部分聊天记录的均可查阅证据,经语音信息对比,“周卫星”与“周文新”实际上是同一人。)
作为衡东人都应理解这些言语中深深地侮辱与肆意妄为的践踏他人尊严的行为有多无耻。即便是法律裁定的犯罪分子尚罪不及妻儿父母。我肖嘉宁是因何罪名,要公然受此侮辱?我的理智与法律道德意识让我对此提出以下问题,恳请衡东县人民医院领导作出公正的裁定:
1、作为同事或领导的周文新同志,是否可以当众肆意侮辱?随意谩骂?当众挑战道德底线?
2、周文新的以上侮辱性的言语我本人不知因何而起,假如我本人在个人言行、日常工作中有不当的地方,对方在不告知我原因亦不经医院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导或协调的情况下,无视我院的管理制度,私自采用如此极端的言语,是否是我衡东县人民医院一名基础干部应有的工作方式?这与封建社会私设刑堂有何区别?前者是鞭笞肉体以达到惩戒的目的,周文新在500人的微信群内公然辱骂,是当众践踏我的个人尊严,给与我个人精神上的殴打,更不用说侮辱我尚在人世的父母!
3、我的父母当年是人民医院的员工很多老员工确实熟知,但是当年我只是一个孩子,父母之间以及父母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所有事情,我并没有直接参与更无从考证。我父母的隐私及生活被肆意捏造,在二十年后的今天,借由我院职工500人实时参与的交流群恶意传播未经考证的负面信息,引发数百人微信实时围观以求达到当众羞辱传播效果最大化、满足周文新自己变态快感与成就感。这种行为让我深感耻辱并不寒而栗!我对周文新作为一名正常人的基本素养与基本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健全表示怀疑!
4、如果该行为默认允许,以后人民医院的干群关系是否可以此为先例,再无需管理制度可言?
5、作为我院一名基础干部,其工作方式与手段极其下流无耻,毫无底限。是否当了干部就能够目无道德约束与法律法规,凌驾于普通职工之上作威作福、肆意羞辱谩骂?
6、看似毫无底限的个人行为,是否已影响了我院管理干部的集体形象?微信是一个跨越时间与空间界限的社交传播工具,如果该内容流传至社会,我个人受辱事小,衡东百姓该如何看待我院的管理干部?
7、周文新作为我院的基础干部,同时也是我院党支部书记之一。作为一名党支部书记,他的言行是否符合一名党员干部的基本标准,他所起的先锋带头作用是否符合我党的要求?甚至连普通百姓都为之唾弃的如泼妇骂街的行径是否符合一名共产党员的行为准则?周文新脱口而出的“黑道白道随你来”的言语满含威胁恐吓的意思,我该如何理解?其党性是否纯正?
8、我相信一名坚持党内学习、坚持严格要求的中共党员是做不出如此行为的。周文新作为一名支部书记,是否言行一致?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对普通党员要求是一套标准,对自己的要求却是另一套标准?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微信群、朋友圈并非真正的“私人空间”,更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里、朋友圈里发布一些真实见闻或生活感悟是公民言论自由,但应注意文明用语。公然辱骂他人泄愤,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12、今日所发生的冲突我尚未告知母亲,一是担心她在这个年纪受这样的刺激会情绪过于激动,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二是担心我母亲在知晓之后做出过激行为引发更剧烈的冲突;三是不想因个人冲突影响医院的整体和谐,不想给院领导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及更多的麻烦。四是作为人民医院的子弟,人民医院就是我成长的家,我不想因个人冲突扩大而影响医院的社会形象。
13、以上内容,我已保留全部证据,我暂时不会采取但也不会承诺放弃选择法律手段维护我个人及我父母的合法权益、追究周文新法律责任及赔偿我精神损失的权利。
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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