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肖剑波,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任湖南金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俗称金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和湖南雅士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俗称雅士门窗公司)两家公司的经理,住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徐家桥社区小塘组,身份证号码430122196707*****。
曾2014年,停薪留职的现任道州第一实验学校政教主任的熊槐(男,身份证号码4329231980081*****),在湘潭韶山市开了一家韶山安格尔门窗店(个体工商户),主营门窗销售。经人介绍,他前后在我公司进了两批门窗,第一批进28万元门窗,已付货款18万元,欠货款10万元,第二批进11万元门窗,已付货款6万元,欠货款5万元,即两批门窗他共欠我公司货款15万元。
然而,他欠下我公司这15万元货款后,是怎么还的呢?一次次承诺,一次次失信,问他原因他总是一句话,进我公司的这两批门窗他销售后,买主未付款。到底是不是这原因呢?2018年5月19日我公司前往韶山市深入买主一了解,哪知却截然相反。
一、他在我公司进的第一批28万元门窗运回韶山后,连他自己的店门都未进,便在进价上加20%的利润,以总价33.6万元,一次性全部卖给了韶山市铁皮村彭跃建,彭跃建当即就付了他32.6万元,仅只1万元未付。
二、他在我公司进的第二批11万元门窗运回韶山后,同样连他自己的店门都未进,便在进价上加15%的利润,以总价12.65万元一次性全部卖给了韶山市银田镇成连,成连当即就把款全部付清,据他讲成连还欠他39万元货款未付,是因他进其他人的门窗销售给成连所产生的,与他进我公司门窗销售给成连,成连已付货款有何干,完全是两码事。
故这是买主未付款吗?像他这种隐瞒事实真相,长期截留我公司货款,据为已有的行为,还是民事法律关系行为吗?当然不是,已触犯刑律。
问题他这一行为,并他自己也承认是事实的行为,自2019年5月19日之后,明知纸包不住火了,他又是怎么做的呢?一是我公司给他充足的时间让他将款清偿,却他至今仍分文未清偿,二是反把我公司对他的宽容当作我公司拿他无法。是可忍,熟不可忍。
在此,特把其情况向道县教育局报告,并诚恳地请求,为维护人民教师队伍形象,严守党纪国法尊严。
一、对熊槐这一败坏人民教师形象的行为依纪依法作出从严查处,决不姑息养奸。
二、责成熊槐尽快把截留我公司的这笔15万元货款予以清偿并支付相应利息。
此致
请求人:肖剑波
2019年4月2日
注:1.有关证据附后。
2.联系电话136****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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