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青天大人、法律工作者、社会正义之士
是非曲直大家评论
伸冤人余小云,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辰溪县人,柑桔场承包者,住辰溪县石碧乡岩地村七组,系刘爱玉之子,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4112*****,联系电话:184****8066.
被控告人石碧乡机砖厂
负责人:向张,厂长
案情简介:2016年4月16日上午9时许,社会黑老大,于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带40余人持枪、刀、棒等凶器在223省道砍打控告人,见物乱砸,导致现场一片狼藉。事发三年之久,不缴凶手的枪支弹药和刀、棒等凶器。80岁的刘爱玉被打后,得不到赔偿,精神上遭受痛苦,身体逐日下降,不久身亡,临终时死不瞑目,给儿子留下遗嘱——要控诉到底,坚决控告惩处凶手。
控诉请求
1、恳求指派外省外县公安局大公无私的精英立即侦察。
2、请求立即追缴凶手的松支刀棒等凶器。
3、依法缉拿几被告人早日归案,并追究期刑事责任。
4、依法责令被迭告人给付控告人“垫去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房屋被破坏损失、恢复果园场所运输公路、减少人工运肥料、运柑桔费、柑桔树被破坏损失、污染减少成活率费、恢复井水及井水路、多年来伸冤及申诉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1160000元(详见清单附后1份)。
控告理由
一、大路口派出所王明波所长是向张的保护伞
1、王明踊阳奉阴违扶持黑社会,天大的胆子,当烂仔砸物,行凶险打人,现场一片狼藉时,他先立即缉拿受害人,而不缉拿凶手,世上有这样的公安局?公安内部有正义的人吗?后来见事不妙,才放了控告人余小云。
2、抓替罪羊,不抓真凶。经控告人了解“大路口派出所才告知控告人,说“政法委有批示”,我们不敢抓向张。王明波又说,“当时只能抓替罪羊,那些假释犯人的团伙与县政法委有勾结,我们敢抓”,只能掩人耳目。所以既不敢抓,又不敢上报。
3、王明波一屁股屡试背起不知臭,私心严重,存在的问题特别严重,没有党性原则。上级要求的除恶、露头就打,在他那里完全是一句空话。
4、当控告人生命面临危险时,邻居报警,本来派出所只需5-6分钟可到现场,结果一个多小时才来2个干警赶到现场。事后被缉拿的人不是凶手,而是向张的替罪羊,明显包庇铅张逃离,使其逍遥法外。
5、向张官方有背景,拉拢主要领导包庇纵容,才胆大妄为,横行霸道。他在行凶现场口出狂言说:“老子有的是钱,打死、打伤也不要我坐牢。”“老子从不知和政法部门的副职打交道,”“谁能把我怎样?”其气焰之嚣张令人发指。公安局对真凶向张不予追究是最好的佐证公安是不作为的之例。
6、控告人律师调取大路口派出所调查记录,被王明波拒绝。其行为是违法的。
二、辰溪县公安局2018年11月2日对“省巡视组”责令的信访意见是骗取信任,玩弄花招,欺上瞒下,玩忽职守。
1、意见书第一页称“你父母亲自上前阻止,遭受机砖厂三四个社会人员的阻拦。”该回复是在回避责任。根据现场的摄像证据,公安能见到我父母亲在向张的厂房的一旁吗?我父母是被打倒在居住的房屋边,请问公安局这是在保护谁呢?
2、意见书第2页说“对参与打架斗殴的杜福军、周福泉、黄志鹏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三人均未满16周岁)。这也是一种回复?可见公安局性质变了,不是保护公民,不是伸张正义,而是充当向张的保护伞。
3、意见书第2页称“机砖厂股东夏先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只作刑事拘留,不予批捕。”其实参与殴打控告人根本不是夏先平,而是公安乱作为刑拘夏先平,将夏先平当向张的替罪羊。请问公安局,向张是首当其充的人为何不抓,向张是首当其充的人为何不抓,向张给了公安局多少好处?
4、处理意见称:“进行殴打”,我认为公安局至今连殴打一词的意义都歪曲了。控告人一家老弱病残与40多个年轻力壮的烂仔无法殴打的对手,殴打是强势一方打击对方才是殴打。在该案件中,是向张有准备的去打控告人及财物。控告人一家凭什么力量与烂仔对打。本案中控告人是挨打,不是相互进行殴打的,作为人民公安机关应该依法执政,保护人员安全,社会才能稳定。
三、辰溪县公安局信访第二次(2019年1月4日)编出一套骗人的鬼话
此辰公信访复字【2018】09号,基本上是按照2018年11月2日的原文照葫芦画瓢作出的,其责任推向检察院不批逮捕,这样来搪塞受害人。公安不作为,真凶不抓,凶器不缴,派出所故意抓替罪羊。检察院依然保护向张,拖着未结案。这样做该当何罪,公安自己明白。希望不要再玩弄花招,敷衍受害者。
总之,这年头向张私藏枪,持刀亲自带4-50人在省道公路上致之伤,一直未追辑。中央三申五令“扫黑除恶”,不予追究,让其逍遥法外,已触犯了《刑法》之规定,三年追捕不了向张一帮黑恶势力,刀、枪一直未缴。为此,请立即缉拿向张一伙真凶归案,把持枪的一大帮一网打尽。请上级高度重视,依法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稳定社会。
此致
敬礼
控告人:余小云
二0一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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