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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请求依法惩治地方恶势力,举报绥宁县公安机关不作为
时间:2019-04-22 20:27:29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叫贺小玲,是湖南省绥宁县瓦屋塘镇瓦屋村二组村民,也是一名残疾人。我于2019年4月16日被我村“村霸”贺佳斌打伤住院(情节较重),公安机关一直拖延,未对打人者进行任何处理。

  因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不作为,经我再三考虑,在此向领导举报以下几个不作为的问题:

  1、2019年4月16日,我被我村“村霸”贺佳斌打伤住院(情节较重),并向派出所表示不接受任何调解,要求治安拘留贺佳斌,但是瓦屋塘派出所没有对他进行依法处理。派出所唐所长以要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处理为由进行推脱。

  相关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2019年4月17日,在要求瓦屋塘派出所开具鉴定聘请书后,到绥宁县莳竹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情鉴定。2019年4月18日,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我们再次表示不接受任何调解,要求瓦屋塘派出所对贺佳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唐所长以要走程序,已向县局进行了汇报为由进行推诿。4月19日、20日又多次打电话给唐所长,表示不接受任何调解,要求派出所对贺佳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唐所长又以要按照他们的规定走程序(不知道这是哪来的规定),下周二(4月23日)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后再处理(每次都是讲要处理,没提过拘留的事)。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收到立案决定书。

  相关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应当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八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伤情鉴定收取了我们800元伤情鉴定费用不符合规定。

  相关解释:根据湖南省公安厅法制支队2016年12月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四编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二十三章第十一条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4、贺佳斌如此多次欺压残害我一个普通的老百姓(还是残疾人),是典型的“村霸”,我认为是典型的黑恶势力。相关部门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是否对此类“村霸”进行了线索摸排?后面是否有“保护伞”?

  5、瓦屋塘派出所唐所长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派出所一把手,在办理案件中程序不清楚,按自己的“土规矩”进行,对办理此案总是以种种理由进行拖延推诿,不能真正为民服务,存在严重的不作为。

  我的诉求:

  1、必须依法对我村“村霸”贺佳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从重处理(明知我是残疾人,还对我进行故意伤害),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2、对公安机关存在的不作为、不依法办事、办事推诿情况及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进行问责;

  3、对收取伤情鉴定费的情况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4、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攻坚年,要深挖根治。现在我镇还有如此“村霸”,后面是否有“保护伞”?我镇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否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和各级要求落实的?请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下面是事情的详细经过:

  事情是这样的,现在我家门前有一条公路叫做万江公路,是近几年新修的县级公路。修这条路的规划刚好经过我们村一些村民的田地,所以国家便依法对修路占用村民的田地进行了国家征收,其中就包括了我村贺佳斌的田地,国家依法对占用贺佳斌在万江公路的全部田地进行了征收,并进行了补偿。所以,我村村民贺佳斌在万江公路已经没有任何田地。

  而就在我在万江公路旁修建了住房之后,贺佳斌却告知我,我家操坪上有一部分是他家的田地,并以此为理由,多次向我索要钱财。我认为,国家已经依法对贺佳斌在万江公路的田地进行了征收,并进行了补偿,贺佳斌在万江公路再没有任何田地。所以,贺佳斌向我索要钱财这件事并不合情合法,甚至可能属于敲诈勒索,我便没有答应贺佳斌的无理要求。

  贺佳斌见我没有答应他的要求,过了一段时间,贺佳斌便拿着锄头到我家操坪上,把我家的操坪到处给挖烂,并扬言,再不给钱,他就会叫挖机过来把我们家操坪都挖掉。但是,即使他这样威胁,我还是没有给他钱。果然,过了不久,贺佳斌就纠结他的外甥(外号“土匪”),开着挖机挖来很多泥土和大石头统统往我家操场上倒,当时只有我老婆在家,我外出做工去了。我老婆好言相劝,答应贺佳斌的要求,给他钱,他们才扬长而去,我做工回家才知道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光天化日之下,竟有如此明目张胆之人,公然通过不法手段进行敲诈勒索,但当时我也是敢怒不敢言。毕竟我也是60多岁的老人了,并且我身体残疾(左眼失明,伤残6级),子女又在外打工,家里的事情,子女们也不能照顾得到,所以也时常会害怕贺佳斌会伤害到我和我老婆。如果还不给贺佳斌钱,他会不会拿刀来我家威胁我呢?我简直不敢想象。所以左思右想,还是按照我老婆的话,既然贺佳斌要钱,那就给他一些钱算了,免得整天提心吊胆的生活,这样生活下去也不是办法。所以,趁我儿子放假回家时,我便让我老婆儿子去找贺佳斌,我想尽快把这个事情解决了,心里才踏实。我老婆儿子就问贺佳斌应该给他多少钱才可以解决这个事情?贺佳斌见我们答应给他钱,谁知道他却狮子大开口,要求我们应该付给他2000元一个平方米的地。我老婆儿子听说他向我们要这么多钱,心里面接受不了,但是又不敢当面拒绝,只好说先回家考虑一下。我老婆儿子跟我讲了之后,我也觉得这个价格实在是太高了,我们根本无法承受,给不了贺佳斌这么多钱。后来,贺佳斌用手机发短信给我儿子,问我儿子考虑的怎么样了,我只好让我儿子给他回信息,告诉他他要的这个价格实在太高,我们无法接受,贺佳斌就和我儿子说会到我们家操坪上种梨树,我儿子后来就没有理会他了。

  就这样过了一段时间后,贺佳斌于2019年4月16日上午,他见我子女都外出工作不在家,我老婆也去了官路村,只有我一人在家,便用车装了一车鞭炮渣来到我家草坪上,对我进行挑衅,不停的往我家操坪上倒鞭炮渣,我便向前阻止,让他不要再往我家操坪上倒了,便把他的车和鞭炮渣推到马路边上去,在这个过程中他说我把鞭炮渣弄到他身上去了。然后贺佳斌二话不说,便冲上来用双手扼住我的脖子,重重的把我摔倒在操坪上,并继续用力掐住我的脖子,我感觉我快要窒息了,出于本能,我便用力想把他推开,他年轻力壮,而我是一个60多岁的残疾人,根本毫无反抗之力,又被他不停的拳打脚踢,直到我的鼻子流了一大滩血,血都沾到他身上了,他才停下来,立即逃离了现场。我立即选择报警,警官来了之后,我强忍着疼痛,配合警官进行了调查取证,拍了我被殴打时的照片,但此时贺佳斌已经逃离现场。调查结束后,我被送往医院检查,并接受住院治疗,经伤情司法鉴定,我已经被贺佳斌殴打致轻伤二级。我现在还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医药费自己已经垫付很多了,但是打人者贺佳斌却从未过问过我的伤情,一分钱的医药费都没有出,反而逃之夭夭,逍遥法外,这简直天理难容。

  犯罪嫌疑人一直没有被捉拿归案,我作为报案人和受害人,认为瓦屋塘派出所唐所长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办案比较推诿,因为我被打后,我明确表示不同意派出所组织调解,并要求对嫌疑人依法进行行政拘留,瓦屋塘派出所唐所长以要等伤情鉴定出来再处理为由,没有依法处理。我只好又按照唐所长的要求,拿着他们开具的鉴定聘请书做了伤情鉴定,我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之后(伤情鉴定收取了我们800元费用),我再次要求依法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唐所长又以需要先向县局汇报、要进行调解后再按程序依法处理等等借口为由,没有依法处理。我多次强调不接受调解,但唐所长都以要经过调解这个法律程序为由,拒绝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现在全国上下都在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我村存在如此“村霸”、“恶霸”,派出所及相关部门不但不依法惩治、打击,反而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后面是否有“保护伞”?所以,我认为瓦屋塘派出所唐所长及相关部门存在严重不作为的情况。

  如果继续任由贺佳斌逍遥法外,不受管制,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难道要贺佳斌把我贺小玲,活活打死了派出所才会对贺佳斌采取强制措施?才能积极处理?这还是法制社会吗?这还有天理吗?所以,我特此向上级领导报告,请求领导和相关部门能够对不作为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早日依法对贺佳斌这种“村霸”进行处置,确保人民安居乐业。

  在此,深表感谢!

  请求人:贺小玲

  201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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