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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监局同市法院违法冻结民营企业银行账户、“黑”打传销非法敛财
时间:2019-04-23 01:13:23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举报人: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66号403-1室(临)。

  法定代表人:吴孟贤,男,身份证号码4323021965012*****,住所地沅江市黄茅洲镇东山村一村民组31号。联系电话:133****3111。

  被举报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沅江市工业园。(以下简称市监局)

  法定代表人:孙志斌,该局局长。

  被举报人:沅江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巴山西路逸缘西北侧。(以下简称沅江法院)

  法定代表人:杨铁松,该院院长。

  一、请求事项:

  1、责令被举报人立即纠正认定举报人传销错误,停止对举报人非法侵害。

  2、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撤销对举报人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的行政强制措施,解除对举报人账户的冻结。

  3、责令被举报人依法赔偿举报人的经济损失,并依法对相关执法人员追责。

  二、事实和理由:

  市监局于2017年7月份对举报人以涉嫌传销而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7月17日向沅江法院申请冻结举报人的银行账户。沅江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以财产保全的名义冻结了举报人的银行账户。市监局申请法院冻结举报人账户已达一年零九个月之久,仍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

  举报人认为,两被举报人在办案程序和实体方面严重违法。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1、市监局以财产保全的名义申请沅江法院冻结举报人银行账户和沅江法院受理申请并裁定冻结均是错误、违法的。

  首先,《禁止传销条例》第14条第(8)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依据该规定,就算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案件时有权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存款,也只能申请冻结当事人的涉传资金,而不是其银行账户,并且冻结金额只限于涉传违法资金。而现市监局申请法院冻结的恰恰是举报人的银行账户。举报人被冻存款余额有1300多万元(含理财产品),市监局至今有何证据证明这1300多万元存款均系涉传违法资金。显然市监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29条的规定(行政强制适当性原则)。市监局究竟是对法律法规无知,或理解错误,还是故意而为?

  其次,《禁止传销条例》与《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在冻结存款、汇款方面的规定存在严重的冲突。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2款、第30条和《邮政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无权设定。《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颁布)属于行政法规,且颁行于《行政强制法》(2011年颁布)六年之前。根据法律优先和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举报人认为在《行政强制法》颁行之后,市监局应该停止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第14第(8)项的规定。

  再次,市监局以财产保全的名义申请沅江法院冻结举报人银行账户,沅江法院裁定受理并实施冻结行为存在法律缺陷、于法无据,因为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无相关对应的财产保全规定。市监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14条第(8)项规定申请沅江法院冻结举报人的银行账户,法院裁定受理并实施冻结行为均发生在立案之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诉讼之前;而沅江法院裁定冻结举报人的银行账户,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2018年2月8日废止)第92条的规定,该规定调整的是行政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之前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却适用的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法律规范,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2000年(法行【2000】21号)对该九十二条的适用有明确答复和界定,即市监局只能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间内,才能依据该92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沅江法院作出冻结裁定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监局从立案调查至今,没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诉讼之前。显然沅江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张冠李戴,似是而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沅江法院不能受理市监局的申请并实施冻结银行账户行为。

  最后,在举报人依法维权过程中,市监局和沅江法院故意混淆行政强制措施和司法行为二者的概念,互相推诿,恶意阻碍。沅江法院受理市监局申请冻结举报人的银行账户的行为理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理由是该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和行政行为的作出或实现服务的。市监局申请法院冻结存款中执行机关虽然是人民法院,理论上行使的是司法权,但法院冻结存款是源于行政机关的财产保全申请,所以应该视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延伸。据此,举报人应该有权向市监局提出申辩和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即享有行政申诉和复议权。举报人多次向市监局提出申辩和向其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并上访投诉,但市监局及其上级机关均以“该行为是属于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为由拒绝受理举报人的申辩、行政复议及上访投诉,举报人所享有的行政申诉和复议权被剥夺。

  另一方面,举报人在采取行政复议、上访投诉等方式维权无果后,向沅江法院提起不服行政强制一案的行政诉讼,但因市监局与沅江法院结成了利益同盟,罚款敛财、利益共享,沅江法院竟罔顾法律与事实,公然庇护市监局,以“该冻结银行账户的行政强制措施依附于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是一个独立、完整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裁定不予受理。举报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后,二审益阳中级法院维持了沅江法院裁定,举报人再次向湖南省高院提起申诉,高院发回益阳中院重审,益阳中院再次驳回举报人的请求。举报人享有的最后的讼诉权利竟被剥夺。举报人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行政强制措施只要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产生损害的,该行政强制措施就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行政行为,应该具有可诉性。

  2、两被举报人超法定期限冻结举报人银行账户的行为严重违法。

  现举报人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一年零九个月之久,被举报人至今既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涉嫌滥用职权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被举报人冻结期限属于“冻结期限已经届满”,被举报人应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市监局从立案至今没有对举报人作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举报人与市监局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更没有到执行程序。沅江法院冻结举报人银行账户已达21个月之久,究竟适用的是哪部法律哪一条款?是何部法律和何人赋予沅江法院这种权力?如果法院生搬硬套民诉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那么冻结期限只有30天,如30日内申请人未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沅江法院受理市监局财产保全申请作出的裁定冻结行为如视为行政强制措施(因沅江法院裁定已明确载明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2条的规定,即“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就是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是冻结期限的统一规定,其他法律中没有规定冻结期限的,应依照此规定执行。

  3、市监局严重违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涉嫌执法违法。

  市监局对举报人立案查处办案期限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废止)第57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依据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行政违法案件一般期限为90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没有具体期限规定。

  湖南行政区域内为堵塞行政执法机关依据部门规章查处违法案件时没有具体期限规定这一漏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81条第(4)项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在湖南行政区域内凡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明确期限规定时,必须按此规定期限执行,否则就构成了违法。这一地方性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避免行政机关办理违法案件久拖不决,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市监局对举报人立案调查自2017年7月开始至今已有21个月之久未办结此案,已严重违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涉嫌执法违法。

  4、市监局认定举报人传销错误。

  举报人采取的经营模式为免费体验式营销(让利顾客、分红促销),即顾客来实体店免费体验,对举报人销售的光迅启能灯产品体验有效后可以购买,并且购买三个月内可无条件退货。同时举报人将产品利润中包含的广告费、代理费这部分利润采取区间销售分红方式让利给顾客。依据国家禁止传销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照举报人的经营方式和运作模式,市监局在立案至今一年零九个月后,仍没有充足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举报人的经营行为属于传销或变相传销,无法作出处理决定。市监局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及时销案纠错,然而市监局却执迷不悟,拒不纠错。举报人是否构成传销,市监局应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5、市监局在办案调查过程中,存在严重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

  市监局在没有充分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贸然对举报人以所谓涉嫌传销立案调查,紧接着向沅江法院以财产保全名义申请冻结其银行账户,然后胁迫举报人承认自己的经营行为为传销,缴纳巨额罚款了难,这实属行政乱作为。

  举报人断然拒绝、依法提出申辩后,市监局故意拖延,在冻结举报人的银行账户达一年零九个月之久的情况下,既不作出处理决定又不作出销案决定,涉嫌以行政强制措施代替行政处罚,其目的就是恶意整垮举报人,逼迫举报人就范。查阅市监局的调查案卷,可以清楚的了解市监局最后一次调查至今已有多长时间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这实属行政不作为。

  6、两被举报人办理传销案件,搞利益驱动,假打、“黑”打传销,罚款敛财,严重背离打击传销立法宗旨。

  市监局在办理传销案件时,只要立案就立马申请法院以财产保全名义冻结当事人银行账户,然后再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一种情形是,当事人迫于银行账户已冻结,影响正常经营,怕引发严重后果,只能按市监局的要求办理好所谓传销案件必需的各种书面材料,最后与市监局讨价还价、协商罚款数额、接受处理,在此情形下,有可能使一部分真正涉传当事人逃避或减轻了应有的处罚,尤其是部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以罚代刑。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辩后,市监局就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和不解除冻结银行账户相要挟,胁迫当事人就范同意接受巨额罚款。举报人所遇到的就属于此种情形。在此情形下,有可能使一部分当事人受到不应有的处罚和蒙受经济损失。市监局实属假打、“黑”打传销,其目的是罚款敛财。

  市监局根本不是依法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办案,而是在做伪案和办诱案。市监局近几年来使用这一伎俩,屡屡得手,捞取了近两千万元罚款。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竟成了创收实体。

  更为可耻的是,市监局伙同沅江法院相互勾结,形成利益联盟,大搞利益驱动,罚款敛财,部门分成,而对广大涉案受害人和消费者挽回损失的诉求置若罔闻、不予理睬(近几年无一涉案受害人和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这严重背离了打击传销的立法宗旨,是对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公然藐视和亵渎。

  更为恐怖的是,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院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竟然为了利益与市监局沆瀣一气,公然践踏法律尊严,坑害举报人利益,非法剥夺举报人司法维权的权利,导致举报人维权无门。举报人强烈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市监局和法院的上述违法办案、假打、“黑”打传销、非法敛财的行为,并依法严肃追责。

  综上所述,市监局明知举报人的经营行为不构成传销,仍超法定期限冻结举报人银行账户,久拖不决,导致举报人已有50家门店倒闭、安置就业的400多人失业,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经营陷入绝境,濒临破产。在全国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深入落实中央领导在民营企业座谈会的讲话精神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市监局仍故意拖延办结此案,这严重侵害了作为民企的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已多次向市监局提出申辩和向沅江市政府、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益阳市政府法制办、益阳市纪委监察委员会、湖南省信访局等上级机关上访投诉与提起行政复议,以及通过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等新闻媒体曝光此事。市监局对举报人的申辩不予理睬与答复;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了解情况后,虽然同情举报人的处境并指出市监局的行为确实涉嫌违法,但均未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正是由于在沅江有被举报人这样个别执法部门的违法乱作为、不作为,才导致沅江黑老大“夏老四”十多年来座大做强,出现下塞湖这样恶劣的事件。

  举报人再次向上级有关部门书面举报,强烈要求有关上级机关立即纠正市监局认定举报人传销的错误指控,责令被举报人立即解除对举报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并依法赔偿举报人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并对市监局伙同沅江法院违法冻结民营企业银行账户、假打、“黑”打传销非法敛财的行为依法追责。

  举报人(签章):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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