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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乳制品标准
时间:2009-11-24 10:21:00来源:作者:锡山
  标准类别:NY/T行业推荐标准,关键词:绿色食品乳制品,标准号:NY/T 657-2002,标准名称:绿色食品乳制品,标准分类: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标准,颁布日期:2002-1-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乳制品(液态乳、酸牛乳、炼乳、乳粉、奶油、干酪)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申报和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乳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46 酸牛乳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4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方法
GB 5408.1 巴氏杀菌乳
GB 5408.2 灭菌乳
GB 5410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
GB/T 5413.32 乳粉 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测定
GB 5415 奶油
GB 5417 全脂无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2693 乳品厂卫生规范
GB/T 14876 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4929.4 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测定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 392 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 478 软质干酪
NY/T 5045 无公害食品 生鲜牛乳
NY/T 5049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料管理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绿色食品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NY/T 391-2000,定义3.1]
3.2
绿色食品乳制品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乳制品。
4 产品分类
绿色食品乳制品按种类不同分为液态乳、酸牛乳、炼乳、乳粉、奶油、干酪六大类。
4.1 绿色食品液态乳按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绿色食品巴氏杀菌乳和绿色食品灭菌乳。
4.2 绿色食品酸牛乳按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绿色食品纯酸牛乳、绿色食品调味酸牛乳和绿色食品果料酸牛乳。
4.3 绿色食品炼乳按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绿色食品全脂无糖炼乳和绿色食品全脂加糖炼乳。
4.4 绿色食品乳粉按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绿色食品全脂乳粉、绿色食品全脂加糖乳粉、绿色食品脱脂乳粉和各种绿色食品配制乳粉。
5 技术要求
5.1 加工和原料的要求
5.1.1 加工环境的要求
绿色食品乳制品加工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B 12693的要求。
5.1.2 加工原料的要求
5.1.2.1 用于生产绿色食品原料乳的牧场喂养管理应符合NY/T 5049的要求。
5.1.2.2 用于生产绿色食品乳制品的原料乳应符合NY/T 5045的要求。
5.1.2.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优级品规定。
5.1.3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应符合NY/T 392和GB 14880的要求。
5.2 原料产地环境
应符合NY/T 39l的要求。
5.3 感官要求
5.3.1 绿色食品液态乳的感官要求
应符合GB 5408.1-1999中4.2和GB 5408.2-1999中4.2的规定。
5.3.2 绿色食品酸牛乳的感官要求
应符合GB 2746-1999中4.2的规定。
5.3.3 绿色食品炼乳的感官要求
应符合GB 5417-1999中4.2的规定。
5.3.4 绿色食品乳粉的感官要求
应符合GB 5410-1999中4.2的规定。
5.3.5 绿色食品奶油的感官要求
应符合 GB5415-1999中4.2的规定。
5.3.6 绿色食品干酪的感官要求
应符合NY 478-2002中4.2的规定。
5.4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同批产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表1 净含量要求
净含量 负偏差允许值
相对偏差/(%) 绝对偏差/[mL(g)]
100mL(g)-200mL(g) 4.5 —
200mL(g)-300mL(g) — 9
300mL(g)-500mL(g) 3 —
500mL(g)-1L(kg) — 15
1L(kg)-10L(kg) 1.5 —

5.5 理化要求
5.5.1 绿色食品液态乳的理化要求
应符合GB 5408.1-1999中4.3.2和GB 5408.2-1999中4.3.2的规定。
5.5.2 绿色食品酸牛乳的感官要求
应符合GB 2746-1999中4.3.2的规定。
5.5.3 绿色食品炼乳的感官要求
应符合GB 5417-1999中4.3.2的规定。
5.5.4 绿色食品乳粉的感官要求
应符合GB 5410-1999中4.3.2的规定。
5.5.5 绿色食品奶油的感官要求
应符合GB 5415-1999中4.3.2的规定。
5.5.6 绿色食品干酪的感官要求
应符合NY 478-2002中4.4的规定。
5.6 卫生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卫生要求
项 目 液态乳 酸牛乳 炼 乳 乳粉 奶油 干酪
全脂加 全脂无 糖炼乳 糖炼乳
铅/(mg/kg) ≤ 0.05 0.05 0.15 0.45 0.05 0.45
砷/(mg/kg) ≤ 0.10 0.10 0.20 0.90 — 0.90
锡/(mg/kg) ≤ — — 10.0 — — —
硝酸盐(以NaNO3计)/(mg/kg)≤ 6.0 11.0 15.0 50.0 15.0 50.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0.2 0.2 0.5 1.8 0.5 1.8
黄曲霉毒素(μg/kg) ≤ 0.2 0.2 0.5 108 — 1.8
苯甲酸/(g/kg) ≤ — 0.03 — — — —
六六六/(mg/kg) < 0.01
滴滴涕/(mg/kg) < 0.02
甲拌磷/(mg/kg) < 0.01
对硫磷/(mg/kg) < 0.01
甲胺磷/(mg/kg) < 0.01
乐果/(mg/kg) < 0.01
溴氰菊酯/(mg/kg) < 0.001
氰戊菊酯/(mg/kg) < 0.003
氯氰菊酯/(mg/kg) < 0.002
抗生素(指青霉素、链霉素、 阴性 — 阴性 阴性 阴性 —
庆大霉素、卡那霉素)
5.7 微生物学要求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学要求
项 目 液态乳 酸牛乳 炼 乳 乳粉 奶油 干酪
巴氏杀 灭菌 全脂加 全脂无
菌乳 乳 糖炼乳 糖炼乳
菌落总数/(cfu/g) ≤ 15 000 — — 15 000 — 15 000 50 000 —
大肠菌群/(MPN/100g)≤ 30 — 30 30 — 30 30 30
酵母和霉菌/(cfu/g) ≤ — — — — — 50 — —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 不得 — 不得 不得 — 不得 不得 不得
和致病性球菌) 检出 检出 检出 检出 检出 检出
微生物 — 商业 — — 商业 — — —
无菌 无菌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6.2 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测定。
6.3 理化检验
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6.4 卫生检验
6.4.1 铅:按GB/T 5009.12检验。
6.4.2 砷:按GB/T 5009.11检验。
6.4.3 锡:按GB/T 5009.16检验。
6.4.4 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按GB/T 5413.32检验。
6.4.5 黄曲霉毒素M1:按GB/T 5009.24检验。
6.4.6 苯甲酸:按GB/T 5009.29检验。
6.4.7 六六六和滴滴涕:按GB/T 5009.19检验。
6.4.8 甲拌磷、对硫磷和乐果:按GB/T 5009.20检验。
6.4.9 甲胺磷:按GB 14876检验。
6.4.10.溴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氯氰菊酯:按GB/T 5009.19和GB/T 14929.4检验。
6.4.11 抗生素:按GB 4789.27检验。
6.5 微生物学检验
6.5.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和GB 4789.18检验。
6.5.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和GB 4789.18检验。
6.5.3 酵母和霉菌:按GB 4789.15和GB 4789.18检验。
6.5.4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和GB 4789.18检验。
6.5.5 商业无菌:按GB 4789.26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方法
在成品库中每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足够样品供型式检验。
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9)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b) 前后两次出厂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 因人为或自然条件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7.4 判定规则
7.4.1 全部指标检验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产品。
7.4.2 感官、理化、卫生项目不合格者可进行复验,以一次为限,复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者,判定为不合格。
7.4.3 微生物学要求不得复验。
8 标签、标志
8.1 标签: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
8.2 标志:包装上应标注绿色食品标志,其标注办法按绿色食品标志有关规定执行。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包装
9.1.1 包装标志:包装上应标注储运图示标志,具体标注方法应符合GB/T 19l的规定。
9.1.2 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卫生要求,还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包装材料应坚固、清洁、干燥、无任何昆虫传播、真菌污染及不良气味。
9.1.3 包装要求:包装容器封口严密,不得破损、泄漏。
9.2 运输
9.2.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有防雨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9.2.2 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用冷藏车。
9.3 贮存
9.3.1 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贮存。
9.3.2 在避光、常温、干燥和有防潮设施处贮存。贮存库房应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虫害及鼠害。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发霉、发潮、有异味的物品混存。
备注:
本标准代替NY/T 279-1995《绿色食品 消毒牛乳》、NY/T 280-1995《绿色食品 全脂加糖酸牛乳》、NY/T 281-1995《绿色食品 全脂无糖炼乳》、NY/T 282-1995《绿色食品 全脂加糖炼乳》、NY/T 283-1995《绿色食品 全脂乳粉》、NY/T 284-1995《绿色食品 全脂加糖乳粉》。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本恒、钱莉、张春林、刘霄玲、郑隽、谢可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Y/T 279-1995、NY/T 280-1995、NY/T 281-1995、NY/T 282-1995、NY/T 283-1995、NY/T 284-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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