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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葡萄酒、干白葡萄酒标准
时间:2009-11-27 09:55:26来源:作者:成龙
  标准类别:NY/T行业推荐标准,关键词:绿色食品葡萄酒、干白葡萄酒,标准号:NY/T 274-1995,标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干白葡萄酒,标准分类: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实施日期:1995-1-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干白葡萄酒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干白葡萄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T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QB 921 葡萄酒及其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3.2 绿色食品干白葡萄酒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干白葡萄酒。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近似无色,微黄带绿、浅黄、禾秆黄、金黄色
澄清程度 澄清透明、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
允许有3个以下不大于1 mm的软木渣)
香 气 具有纯正、优雅、怡悦、和谐的果香和酒香
滋 味 具有纯净、幽雅、爽怡的口味和新鲜悦人的果香味、酒体完整
典 型 性 典型突出,明确
4.3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20℃),%(V/V) 9.0~13.0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4.0
总酸(以酒石酸计),g/L 5.0~7.5
挥发酸(以乙酸计),g/L ≤0.6
游离二氧化硫,mg/L ≤50
总二氧化硫,mg/L ≤250
干浸出物,g/L ≥15
铁(以Fe计),mg/L ≤8
铜(以Cu计),mg/L ≤0.5
pH值 3.1~3.6
铅(以Pb计),mg/L ≤0.2
砷(以As计),mg/L ≤0.2
山梨酸,g/L ≤0.5
容量偏差(20℃) >500 mL ±2%
<500 mL ±3%
4.4 微生物学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个/mL ≤50
大肠菌群,个/100mL ≤3
5 试验方法
本标准中的感官、理化要求的试验方法按QB 921及GB/T 5009执行,微生物学要求的试验方法按GB 4789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不合格分类
样品中的微生物学、感官、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记作不合格。不合格分类如下:
a)A类不合格:微生物学要求、感官要求、山梨酸、铅、砷、游离二氧化硫、总二氧化硫、挥发酸、干浸出物。
b)B类不合格:酒精度、总糖、总酸、铁、铜、pH值、容量偏差。
6.2 交收检验
6.2.1 组批
6.2.1.1 同一生产期内生产的,且经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
6.2.1.2 每批出厂产品需进行常规检验,并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6.2.2 抽样
6.2.2.1 交收检验抽样:按表4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
6.2.2.2 抽样方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做该批产品的样品试验。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包括感官、理化、微生物各项指标。
表4
指标,箱 样本大小 瓶数(n)
<1500 ≤375mL/瓶 10
≥500mL/瓶 6
>1500 ≤375mL/瓶 16
≥500mL/瓶 10
6.3.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更换关键的设备;
d)绿色食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3.3 型式检验、抽样同交收检验。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微生物各项指标及容量偏差。
6.4.2 受检样品中有一项A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受检样品中允许有一项B类不合格,当超过一项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3 受检样品检验不合格时,应按表4规定重新抽取样本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6.5 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指定(授权)检验绿色食品的仲裁监督机构,以复验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7.1 标志
7.1.1 绿色食品干白葡萄酒的标签标志及包装标志均应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7.1.2 绿色食品干白葡萄酒的标签应注明:酒名、类别(或糖度)、酒度、原汁含量、净容量、厂名、厂址、批号、商标、封装年月、标准代号及编号,可不标保质期。具体标注方法按GB 10344执行。
7.1.3 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净重、毛重、瓶数、日期。并标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 191规定执行。
7.2 包装
7.2.1 内包装应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
7.2.2 外包装应用合格的塑料箱、瓦楞纸板箱或木箱装运。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7.3 运输、储存
7.3.1 包装的绿色食品干白葡萄酒,允许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和储存。
7.3.2 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或易于发霉、发潮的货物,严禁与有毒物品放在一起。用软木塞封口的葡萄酒,须卧放或倒放。
7.3.3 按以上条件储存,瓶装酒不应发生混浊、酸败等现象,否则由生产方负责处理。超过18个月的酒,允许有少量沉淀,不影响质量。
注: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
备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垦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农垦北方食品监测中心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珍玉、邱元亨、张世鹏、姬广波、孙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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