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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
时间:2009-11-27 09:55:28来源:作者:刘玉
  标准类别:NY/T行业推荐标准,关键词:绿色食品大豆、烹调油,标准号:NY/T 287-1995,标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标准分类: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实施日期:1995-1-1。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的术语,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高级大豆烹调油。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GB 5525-5538 植物油脂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ZBX 14012 高级大豆烹调油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3.2 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高级大豆烹调油。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原料大豆应符合绿色食品大豆标准的大豆。
4.1.2 加工高级大豆烹调油的毛油应符合绿色食品大豆油标准的新制毛油;生产加工
过程应遵守GB 8955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4.2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3 特征要求
折光指数(20℃):1.473 0-1.4770;
密度(20/4℃):0.9210-0.9250;
碘价(I)g/100g:123-142;
皂化价(KOH)mg/g:188-195。
4.4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透明度 澄清、透明
气味、滋味 气味、口感良好
4.5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 ≤0.10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 mm) Y35 R4
杂质,% ≤0.05
烟点,℃ ≥215
酸价,mg/kg ≤0.4
过氧化值,meq/kg ≤10
羰基价,meq/kg ≤10
不皂化物,% ≤0.60
浸出油溶剂残留量,mg/kg ≤5
砷,mg/kg ≤0.08
汞,mg/kg ≤0.05
黄曲霉毒素B1,μg/kg ≤5
苯并(a)芘,mg/kg ≤5
马拉硫磷,mg/kg 不得检出
乐果,mg/kg 不得检出
敌敌畏,mg/kg 不得检出
杀螟硫磷,mg/kg 不得检出
倍硫磷,mg/kg 不得检出
注:其他农药施用方式及其限量应符合GB 8321、GB 4285及相关标准规定。
5 检验方法
标准中烟点检验方法按ZBX 14012附录B执行,其他各项指标的检验方法均按照GB 5525-GB 5538及GB/T 5009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不合格分类
产品感官及理化项目中之一项若不符合指标要求应记作不合格。
不合格分类如下:
a)A类不合格:特征指标、气味、滋味、酸价、羰基价、浸出油溶剂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苯并(a)芘、砷、汞、杀螟硫磷、倍硫磷、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
b)B类不合格:水分及挥发物、杂质、色泽、烟点、过氧化值。
6.2 交收检验
6.2.1 批次
同一生产期内生产,经包装后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例行检测,出厂时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6.2.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桶,再从n桶中各抽取一部分混匀,作为该批产品的样品由质检部门检测。抽检样品的数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批量,桶 桶 数 每桶采样量,kg
<500 ≥10 ≥0.5
>500 ≥15 ≥0.5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按规定要求,定期或在特殊情况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的一种例行检验。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更改关键设备;
d)绿色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4 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中有一项A类不合格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受检产品中允许有一项B类不合格,当超过一项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受检样品检验不合格时,应按6.2规定重新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7 标志、包装、贮藏、运输
7.1 标志
7.1.1 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均标注绿色食品标志。
在标签上,还应标明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以及产品质量、卫生标准的主要指标。
7.1.2 标签标志
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电话、电挂、邮政编码、产品商标、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标准代号、保质期、保存期、净重、毛重。具体标注按GB 7718执行。
7.1.3 包装标志
包装箱应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电话、电挂、邮政编码、规格、数量、净重、毛重、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并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雨防晒”等字样,其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 191执行。
7.2 包装
7.2.1 绿色食品大豆油产品包装容器,应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害、耐油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现象。
7.2.2 外包装应用合格的纸箱或木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符合食品包装卫生要求的间隔材料填充。
7.3 储藏、运输
7.3.1 经包装的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产品允许在40℃以下温度条件下储藏和运输。
7.3.2 在储藏和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晒、防爆措施。保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禁止与非食用油脂、有腐蚀、易受潮、发霉、有毒有害、易燃的货物共同堆放、混运。
备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垦司归口。
本标准由农业部大豆及大豆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廖辉、王南云、张平、牛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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