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类别:NY/T行业推荐标准,标准号:NY/T 422—2000,标准名称:绿色食品 白砂糖,标准分类: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标准,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日期:2000-12-1 实施日期:2001-4-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白砂糖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
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为原料生产的A级绿色食品白砂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的可能性。
GB 317-1998 白砂糖
GB 4789.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38-1996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5-1996 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NY/T 391-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绿色食品 green food
见NY/T 391-2000中3.1。
3.2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见NY/T 391-2000中3.3。
4 要求
4.1 甘蔗产地环境要求
应符合NY/T 391的规定。
4.2 原料要求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3.1 白砂糖晶粒均匀,粒度在下列范围内应不少于80%。
粗粒砂糖:0.8-2.5mm
大粒砂糖:0.63-1.6mm
中粒砂糖:0.45-125mm
幼粒砂糖:0.28-0.8mm
4.3.2 晶粒或其水溶液味甜,纯正无异味。
4.3.3 晶粒干燥、洁白、有光泽。
4.4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理化要求
项 目 指 标
蔗糖分,% ≥99.7
还原糖分,% ≤0.04
电导灰分,% ≤0.04
干燥失重,% ≤0.06
色值,IU ≤60
混浊度,度 ≤6
不溶于水杂质,mg/kg ≤30
净含量 符合包装标示值,负偏差应符合国家包装商品计量规定
4.5 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卫生要求
项 目 指 标
砷(以As计) ≤0.3
铅(以Pb计) ≤0.5
铜(以Cu计) ≤2.0
二氧化硫(以SO2计) ≤20(碳酸法)
二氧化硫(以SO2计) ≤50(亚硫酸法)
多菌灵 ≤0.1
4.6 生物学要求
生物学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生物学要求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2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螨 300g白砂糖中不得检出
5 试验方法
5.1 粒度、蔗糖粉、还原糖分、电导灰分、干燥失重、色值、混浊度及不溶于水杂质的测定按GB 317规定执行。
5.2 砷、铅、铜、二氧化硫按GB/T 5009.5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多菌灵按GB/T 5009.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6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及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5.7 螨按GB 317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型式检验
6.1.1 取样方法
每分离一罐糖膏为一个编号,在称量包装时,连续采样约5kg,放在带盖的容器中,混匀后为编号样品。该样品除供编号分析之用外,另取0.5kg放在带盖的容器中,积累24h后为日集合样品。
取1.5kg每编号样品(或日集合样品),用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或磨砂口玻璃瓶盛装,标明产品编号、生产日期、全批包数,于通风干燥低温的环境中保存,供工厂自检及质量监督检验之用,经供收双方认可,可作为仲裁留样。
6.1.2 生产厂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每编号样品可按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指标的抽检,日集合样品检验全部理化指标。
6.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及生物学指标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对产品质量的全面考核。
a)生产期开始或洗机后恢复生产;
b)正常生产前期、中期、整个生产期集合样;
c)交收检验出现不合格批;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
6.2 交收检验
6.2.1 每一次交货的白砂糖为一个交付批,每批糖必须附有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收货方凭合格证收货,但有权在交付现场提出抽检。
6.2.2 每个交付批的白砂糖为一个检验批。
6.2.3 发生争议需抽检时,可现场由交收双方代表共同从检验批中任意取10个糖包,然后从每个糖包中取出约1kg有代表性样品。将10个样品掺和混匀后,再用四分法取出5kg样品送仲裁机构检验,结果即为出厂产品的平均质量。
6.2.4 抽检和仲裁检验的检验项目由交收双方议定。
6.3 判定规则
6.3.1 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除生物学指标不得复检外,其他不合格指标可在同一检验批中抽两倍样品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最后检验结果。
6.3.2 全部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 标志、标签
7.1 绿色食品标志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7.2 标签
包装物的标签按GB 7718的规定执行。
7.2.1 白砂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
7.2.2 每批糖出厂时,由生产厂防送产品合格证,运输和保管条件说明书各一份。合格证上应标注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级、批量和检验员。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包装物采用麻袋、布袋或塑料编织袋,内必须衬以食品级塑料袋,或其他符合食品包装要求的包装袋。
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中应防雨、防潮、防曝晒、防污染、严禁与有毒、有达、有气味及其他会影响白砂糖质量的货物混运。
8.3 贮存
产品应贮在清洁、干燥、低温的仓库中,严禁与有毒、有害及其他易对白砂糖造成污染的物品混贮。
产品应贮放在墙壁、暖气管、水泥柱1m以外、离地0.1m以上的防潮搁板上,出入仓时应避免骤冷骤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