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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时间:2009-12-21 10:10:33来源:作者:大山
  
【GB/T 4789.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样品的采样、送检、检验及报告。
  2 引用标准
  GB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检验
  GB 4789.1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GB 4789.1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蛋与蛋制品检验
  GB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清凉饮料检验
  GB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 4789.2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食菜、豆制品检验
  GB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果脯检验
  GB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检验
  GB 4789.2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鲜乳中抗生素残留量检验
  3 设备和材料
  探子、铲子、匙、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开罐器等。
  4 样品的采集
  在食品检验中,所采集的样品必须有代表性。食品因其加工批号、原料情况(来源、种类、地区、季节等)、加工方法、运输、保藏条件、销售中的各个环节(例如有无防蝇、防污染、防蟑螂及防鼠等设备)及销售人员的责任心和卫生认识水平等无不影响着食品卫生质量,因此必须考虑周密。
  4.1 样品种类
  样品种类可分为大样、中样、小样三种。大样系指一整批,中样是从样品各部分取得的混合样品,小样系指做分析用,称为检样。检样一般以25g为准,中样以200g为准。
  4.2 采样方法
  4.2.1 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
  4.2.2 采样用具:如探子、铲子、匙、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和开罐器等,必须是灭菌的。
  4.2.3 根据样品种类如袋、瓶和罐装者,应取完整的未开封的。如果样品很大,则需用无菌采样器取样;样品是固体粉末,应边取边混合;样品是液体的,通过振摇即可混匀;检样是冷冻食品,应保持在冷冻状态(可放在冰内、冰箱的冰盒内或低温冰箱内保存),非冷冻食品需保持在0~5℃中保存。
  4.3 采样数量
  根据不同种类,采样数量有所不同,见下表。
  各种样品采样数量
  (图略)
  续表
  (图略)
  4.4 采样标签
  采样前或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须标记清楚(如品名、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
  5 送检
  5.1 样品送到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室应越快越好,一般应不超过3h。如果路途遥远,可将不需冷冻样品保持在1~5℃环境中(如冰壶)。如需保持冷冻状态,则需保存在泡沫塑料隔热箱内(箱内有干冰可维持在0℃以下)。
  5.2 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6 检验
  6.1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室接到送检申请单,应立即登记,填写实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立即将样品放在冰箱或冰盒中,积极准备条件进行检验。
  6.2 各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室必须备有专用冰箱存放样品。一般阳性样品,发出报告后3d(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始能处理样品。进口食品的阳性样品,需保存6个月,方能处理。阴性样品可及时处理。
  7 报告
  检验完后,检验人员应及时填写报告单,签名后,送主管人员核实签字,加盖单位印章,以示生效,立即交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处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昭赫。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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