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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2-25 08:54:19来源:作者:石涛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9]9号)文件精神,现就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坚决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二、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认真学习研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法律政策的基本精神,熟练掌握法律政策规定,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要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印制宣传标语、组织宣传等方式,使这部法律政策家喻户晓。同时要结合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政策,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培训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工作。省农业厅将组织开展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人员培训,重点为各市、县农业部门培训一批师资骨干力量。市、县农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适合聘为仲裁员的人员开展培训,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为法律实施和开展仲裁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四、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探索制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配套规章制度,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一)成立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力争2010年上半年之前,每个地级以上市建立1个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负责调查取证、勘察测量、调解处理等仲裁日常事务。委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2.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3.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仲裁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裁决。

  (二)确立工作程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明确纠纷仲裁程序、仲裁方法、仲裁工作规程等,由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案件处理各个环节要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包括立案、取证、勘查、举证、调解、仲裁、合议、执行、结案等,对每一环节都要制定操作规程,减少随意性。

  (三)制定配套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庭庭长职责、书记员职责、回避制度、仲裁纪律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起完整规范的运行体系。

  (四)规范文书管理

  统一制定标准化的仲裁文书样式,规范开展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建立专门的仲裁档案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仲裁档案管理。案件承办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并完备相关手续,将各种仲裁文书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仲裁档案要及时装订,做到一案一卷,分类保管。

  五、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一)加强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在组织、人员、政策、财力等各方面提供工作保障。

  (二)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确定专门领导负责,落实措施,明确责任,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做好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三)争取财政支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各地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障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总结上报情况。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开展情况、纠纷的特点、趋势和难点等问题,集中精力,深入研究,搞好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要主动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协调,并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有序、健康开展。

  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工作情况,于2010年6月30前报送我厅经管处。

  联 系 人:陈海真
  联系电话:37288551, 37288222(传真)
  邮  箱:
jgcchz@126.com

广东省农业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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