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成都市民唐福珍因抵制自家屋房被强拆自焚,这导致北大五位法学教授上书,要求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京报》12月17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同时废除。令人无限感慨的是,就在同一天,《新京报》报道了另一起拆迁户自焚事件,事发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自焚男子至今未脱离危险。
这类事件的实质是利益冲突。一方是作为利益主体的公民个体,另一方是作为利益主体的当地政府。按说《物权法》实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只能服从上位法,这是法律常识。但事实是,多起强制拆迁,当地政府所依据的都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置《物权法》于不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物权法》维护的是公民的权利,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维护的则是公权力的施行。在我们这个仍然视群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的社会,当遇到公权力以公众利益为口实时,《物权法》便变成了“无权法”,这也是当地政府在拆迁时有恃无恐的原因,甚至唐福珍自焚后,还被冠以“暴力抗法”的罪名。
此类事件必须有人承担法律责任,否则何以体现以人为本?反思此类悲剧事件,除了应当考虑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加以思考。平心而论,在当前愈演愈烈的官民冲突中,除了那些腐败官员以权谋私,有时也是出于地方政府的GDP崇拜。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而其他实业又很难立见成效,一些政府便依靠房地产扩大内需。至于这种畸形的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是否暗藏着更大的经济危机,就不是他们考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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