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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01-20 09:01:54来源:作者:石涛

    第一条 为加快农产品质量认证,加强品牌农业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09年市委1号文件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系用于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森林食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浙江名牌产品(农业,下同)、浙江名牌农产品等项目(以下简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市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农业标准规范制修定等项目(以下简称“农业标准化项目”)建设的以奖代补资金。如市政府决定不安排此专项资金,本办法自行终止。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由市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安办”)负责统一协调;农业标准化项目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和农业标准化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质标办”)负责统一协调。

    第四条 扶持内容、条件和标准。

    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具备下述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一、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

    1、获得(不含复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通过(不含复评)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

    2、获得(不含复评)浙江名牌产品、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

    (二)补助标准

    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森林食品基地、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对首个产品(产地/基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同一单位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二个产品开始,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产品,最多3个。

    2、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同一单位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二个开始,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产品,最多3个。

    3、被评为浙江名牌产品、浙江名牌农产品的,对首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同一单位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二个开始,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产品,最多3个。

    4、本单位同一产品获得多项认证的,按最高项补助标准执行。

    二、农业标准化项目

    (一)申报条件

    1、通过市农质标办立项并组织验收的市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

    2、制修定市级农业标准规范。

    (二)补助标准

    1、“优秀”项目奖励10~15万元/个,“合格”项目奖励5~10万元/个。“优秀”项目比例控制在30%--40%以内。

    2、制定市级农业标准规范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项;修定市级农业标准规范的,一次性补助0.5万元/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环节。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质量体系建设、产品认证、品牌宣传推广、标准研制、标准化技术培训推广、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基地建设、农产品检测等。当年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1-3%主要用于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和农业标准化项目的考核、评审、宣传、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与要求

    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的扶持重点,联合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并实行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平台网上申报、审批。

    二、申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送交当地县(市、区)农口主管部门;经当地县(市、区)农口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同级财政和质监部门共同初审后,上报送市农口主管部门审查;市农口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类别汇总分别报市农安办和市农质标办。

    三、市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实行申报、审核立项、计划下达等程序。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农质标办统一组织评估验收并下达验收结果。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建立项目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第八条 项目公示。对拟予以扶持的项目,通过“温州市财政支农网上平台”、市农口、质监相关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基本信息和项目内容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审查或验收情况以及项目公示的意见反馈,结合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按类别由相关部门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农口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质监部门要对申报的项目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质监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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