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乡村兽医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兽医队伍建设,提升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7号)要求,现将进一步做好我省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严格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
为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要求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到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宣传,严格掌握乡村兽医登记条件,规范登记程序,明确从业范围,切实做好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组织动员,务必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乡村兽医员资格审查及登记证核发工作。同时,要加强乡村兽医登记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兽医管理档案,并将乡村兽医登记信息汇总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二、认真组织开展乡村兽医培训工作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结合我省无疫区工作实际,抓紧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乡村兽医培训教材体系,指导和督促各市县组织实施,确保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集中系统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各市县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促进高水平的兽医人员向乡村流动、向规模养殖场集聚,逐步提高基层动物防疫综合能力。
三、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
各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村兽医的从业管理,健立完善乡村兽医管理和考核制度,规范乡村兽医兽药使用行为,严格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要将乡村兽医管理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有机结合,统筹推进,要优先确定登记备案的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在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
加强乡村兽医管理是做好当前基层兽医队伍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沟通,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各种途径,努力解决乡村兽医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社会保险机制,切实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后顾之忧,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
五、加快推进乡村兽医信息网络化管理进程
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做好乡村兽医登记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并加强对各市县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全面实现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网络化,规范化。
附件:乡村兽医登记表
二○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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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6 17: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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