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进一步推进全省兽药GSP实施进程,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云南省农业厅公告2010年第6号)、《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云南省农业厅公告2010年第8号)、《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云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云南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兽药管理条例》有关兽药经营企业必备条件的具体化、系统化、规范化表述。自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为兽药GSP实施过渡期,自2012年3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SP。
二、现有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律不得超过2012年2月29日。2012年2月29日前到期的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并依法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按照《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以后,方可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实施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2012年3月1日,强制全面实施兽药GSP,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依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予以取缔。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州市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信息报送员,具体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6月20日前反馈名单及联系方式。要求各地于2010年11月30日前、2011年5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工作总结报我厅兽医处。2012年3月10日前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及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工作总结报我厅兽医处。
六、实施兽药GSP是兽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对兽药经营全过程实施全面质量管理,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GSP实施,把贯彻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为当前兽药管理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本辖区兽药GSP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同时,结合兽药GSP的实施,做好《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换发、撤销等工作。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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