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宁农产发[2008]04号)的规定要求,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近期开展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1、已列入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龙头企业;
2、申请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龙头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三)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整理、审核,征求农(牧)业、发改、经贸、科技、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外经贸、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银行、供销、乡镇企业管理有关部门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申报企业材料。
(四)自治区所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将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在组织申报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工作中,要严格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真正把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推荐上来,确保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三、监测材料
(一)自治区龙头企业的监测分析报告。各市、自治区有关单位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监测的基础上,认真撰写自治区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的发展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下一步建议。
(二)推荐自治区龙头企业报告。各市、自治区有关单位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龙头企业名单、推荐意见及《监测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随文件上报企业有关材料。已列入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龙头企业和申请列入龙头企业均上报以下材料:
1、企业情况简介。
2、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在有效期内)。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09年资产、效益等财务报表。
6、县或县以上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确认企业带动基地和农户情况。
7、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提供的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
8、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ISO9000质量认证等)。
9、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10、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区、部级认定的证明材料。
11、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
其中前9项为必备材料,后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四)更名企业报告。需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自治区有关单位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于10月31日前完成监测工作,并填报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龙头企业汇总表(附件2)。将上报材料包括表格一式二份,同时通过电子版本一并报送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
(三)企业上报的材料要齐全、有效,各市上报的文件内容完整、清楚。通过电子版本报送的资料必须与纸质资料一致。
联系人:黄岩 姚海燕 联系电话:0951-5169638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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