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水产苗种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实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生产、经营及出入省境水产苗种的检疫活动。
水产苗种检疫,是指对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生产、科研试验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进行的疫病检疫。
第三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委托的水产苗种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水产苗种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水产苗种检疫工作。
(一)省水产苗种检疫机构职责:
1、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为5000立方米以上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为1亿尾以上的苗种场的水产苗种检疫;
2、重大疫病的检疫,以及对入省境的水产苗种检疫工作的指导、监督;
3、对市水产苗种检疫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4、组织培训、考核水产苗种检疫员。
(二)市水产苗种检疫机构职责:
1、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为2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为5000万尾以上、不足1亿尾的苗种场的水产苗种检疫;
2、由辖区口岸进入省境的水产苗种检疫;
3、配合省水产苗种检疫机构对重大疫病的检疫,以及对县水产苗种检疫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县(含县级市、区)水产苗种检疫机构职责:
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不足2000立方米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不足5000万尾的苗种场的水产苗种检疫。
如果暂不具备检疫条件,可由市或省水产苗种检疫机构代为检疫。
第四条 水产苗种检疫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具有省级以上水生动物检疫员资格或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水产苗种检疫员;
(三)有符合条件的检疫仪器和设备;
(四)有符合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建立健全检疫工作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应保障。
第五条 水产苗种检疫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热爱水产苗种检疫工作;
(二)熟悉水生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三)具备独立从事水产苗种检疫的能力;
(四)具有省级以上水生动物检疫员资格或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第六条 在本省生产、经营和出省境的水产苗种实行报检制度。单位和个人自备亲本在繁殖生产前10日或购入亲本后10日内,应当上报相应的水产苗种检疫机构;在出售水产苗种时应当提前10日上报相应的水产苗种检疫机构。水产苗种检疫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在3日内派检疫员对其水产苗种进行现场取样,经检疫后对合格的水产苗种在5日内出具检疫证明。
第七条 对进入省境内的水产苗种,应当填写入境水产苗种登记表,同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水产苗种检疫机构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
对无产地检疫证明的水产苗种,应当进行补检,检疫合格前暂不移动和扩散。对不合格的水产苗种,要在水产苗种执法人员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八条 取样人员由水产苗种检疫机构指派,每次参与取样不得少于2名。取样前,应当向受检方说明取样方法、检疫项目、检疫依据及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 取样工具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盛装样品的容器应当在取样前预先标识。
第十条 取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取样记录单。取样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随同样品送检疫机构,另一份交受检方。
第十一条 取样方法应当随机抽取能代表群体水平的生物体作样本。取样基数依品种、亲本数量而定。
水产苗种(苗)取样基数表
检疫品种
取样基数
虾类
中国对虾1000万尾或100 m3水体、
日本对虾和南美白对虾500万尾或100 m3水体
蟹类
30kg(500万头)或100 m3水体
扇贝类
1500万枚或60 m3水体
鲍鱼类
12.5万枚或50㎡水面
其他贝类
2000万枚或100㎡水面
海参、海胆类
秋苗20万头或200 m3水体,春苗25万头或100 m3水体
海蜇类
100万头或200 m3水体
海水鲆鲽鱼类
3cm左右苗1.5万尾或50㎡水面
海水其他鱼类
3cm左右苗6万尾或200 m3水体
海藻类
100帘
淡水鲶、黄颡鱼类
乌仔、夏花鱼种10万尾,秋片、春片鱼种2万尾
淡水其他鱼类
乌仔、夏花鱼种50万尾,秋片、春片鱼种2500kg
鲑、鳟鱼类
乌仔、夏花鱼种10万尾,秋片、春片鱼种2万尾
观赏鱼类
1万尾
注:1、表中所列为一个样品取样基数;2、每个样品取样数不少于10尾(头、枚)。
水产苗种(亲本)取样数量表
亲本数量(尾/头/枚)
≤100
101~500
501~1000
1001~1500
1501~2000
≥2000
取样数量(个)
3
5
7
9
11
13
注:亲本可以采取非破坏性取样,每个样品取样数不少于1尾(头/枚)。
第十二条 所取样品应当置于0-4℃的环境中保存或活体保存。样品应由取样人员妥善保管、押运,注意保持样品的原始性,样品不得被暴晒、淋湿、污染及丢失。样品应在24小时内送到检疫机构进行检疫。
第十三条 检疫机构在接到样品和取样报告单后,应当立即登记实验序号,并按检测规程和送检内容的要求进行检疫。检疫样品的数量按检测项目所需样品量的二倍制备,其中一份作检测,一份作备查。备查检疫样品,自出具检疫结果报告单后,需保存3个月后方可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我省水产苗种生产实际,制订现行水产苗种检疫品种、疾病名录如下,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发布。
现行水产苗种检疫品种、疾病名录表
检疫品种
检疫内容
虾类
1、感官要求;2、寄生性疾病:固着类纤毛虫病、孢子虫病、拟阿脑虫病;3、细菌性疾病:弧菌病;4、病毒性疾病:白斑综合症、对虾杆状病毒、对虾涛拉综合症
蟹类
1、感官要求;2、寄生性疾病:固着类纤毛虫病、孢子虫病、拟阿脑虫病;3、细菌性疾病:弧菌病
扇贝、鲍鱼类
1、感官要求;2、寄生性疾病:才女虫病(亲体)、固着类纤毛虫病(幼体);3、细菌性疾病:弧菌病
其他贝类
1、感官要求;2、寄生性疾病:固着类纤毛虫病、派金虫病、吸虫病;3、细菌性疾病:弧菌病
海参、海胆类
1、感官要求;2、寄生性疾病:扁虫病;3、细菌性疾病:腐皮综合症
海蜇类
1、感官要求;2、寄生性疾病 ;3、细菌性疾病:弧菌病
海水鲆鲽鱼类
1、感官要求;2、寄生性疾病:隐核虫病、指状拟舟虫病;3、细菌性疾病:鳗弧菌病
海水其他鱼类
1、感官要求;2、寄生性疾病:车轮虫病、隐核虫病;3、细菌性疾病:细菌性肠炎病
海藻类
幼苗烂苗、脱苗病;绿烂病、斑点烂病
淡水鲶、黄颡鱼类
1、感官要求;2、寄生性疾病:指环虫(三代虫)病、小瓜虫病;3、真菌性疾病:鳃霉病
淡水其他鱼类
1、感官要求;2、寄生性疾病:指环虫(三代虫)病、粘孢子虫病、绦虫病;3、细菌性疾病:细菌性败血症
鲑、鳟鱼类
1、感官要求;2、寄生性疾病:鱼波豆虫病、四钩虫病;3、真菌性疾病:内脏真菌病
观赏鱼类
1、感官要求;2、寄生性疾病:小瓜虫病、三代虫病;3、细菌性疾病:细菌性烂鳃病
重大疫病按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确定如下:
(一)鱼病:鲤春病毒病、鲤鳔炎症、草鱼出血病、鲑鳟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鲑鳟传染性胰脏坏死病、鱼鳃霉病;
(二)甲壳动物疫病:对虾涛拉(Taura)综合症、对虾白斑综合症、对虾杆状病毒病;
(三)软体动物疫病:单孢子虫病、派金虫病。
第十五条 对于感官要求、寄生虫疾病、细菌性疾病和病毒性疾病的检疫方法分别采用目测法、镜检法、培养分离鉴定法、分子生物学检测(PCR)法或组织病理法。
对于药物残留检测,根据不同的水产苗种暂定检测氯霉素、呋喃唑酮、喹乙醇药物残留。
不同水产苗种药残检测项目和方法
种类
检测项目与方法
虾、蟹类
氯霉素(气相色谱法、酶联免疫法)、喹乙醇(液相色谱法)、呋喃唑酮(液相色谱法)
贝类
氯霉素(气相色谱法、酶联免疫法)、呋喃唑酮(液相色谱法)
海参、海胆类
氯霉素(气相色谱法、酶联免疫法)、呋喃唑酮(液相色谱法)
海水鱼类
氯霉素(气相色谱法、酶联免疫法)、喹乙醇(液相色谱法)、呋喃唑酮(液相色谱法)
淡水鱼类
喹乙醇(液相色谱法)、呋喃唑酮(液相色谱法)
第十六条 病毒检测的结果,检测出所列病毒性疾病的病原的即为不合格。
药物残留检测的结果,检测出所列药物浓度超过规定指标的即为不合格。
感官要求、寄生虫性疾病和细菌性疾病检测的判定,运用综合安全等级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得出安全等级(真菌检测结果评分标准参照寄生虫部分),结果为比较危险或危险等级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做完实验室检疫后,应当填写检疫结果报告单。检疫结果报告单一式两份,用于存档和上报。
第十八条 水产苗种检疫机构根据水产苗种检疫结果,为受检方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一式两份,一份水产苗种检疫机构留存,一份受检方留存。检疫证明应当及时送达至受检方,如直接送达有困难,可将检疫证明传真至当地检疫机构加盖当地检疫机构公章后送达至受检方。
第十九条 市、县水产苗种检疫机构对检疫出有疫病的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省水产苗种检疫机构,日常的检疫报告和入境水产苗种登记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定期逐级上报省水产苗种检疫机构。省水产苗种检疫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分析、保存,并将疫病发生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以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水产苗种检疫收费暂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批复(辽价函[2004]132号)收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收费。水产苗种检疫机构应当为受检方开具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综合安全等级评价方法(试行)
综合安全等级评价方法是对水产苗种检疫内容中感官要求、寄生虫性疾病和细菌性疾病的检疫结果进行判定的方法。主要运用模糊数学的基本理论,将各隶属项进行模糊量化,按三种检测结果分别赋予1、2、4的分值,然后将各隶属项的分值进行相加,计算出系统综合评分,根据系统综合评分的分值来判断系统的综合安全等级。
二、水产苗种检疫结果评分标准
1、感官要求共包含五项指标:
a、活力 b、感光能力 c、体表光洁度 d、伤残、畸形率 e、死亡率
各项指标的判定结果
感官要求
活力
感光能力
体表
光洁度
伤残畸形率
(≤3%)
死亡率
(≤3%)
判定结果
强
不强
敏感
不敏感
干净
不干净
正常
不正常
正常
不正常
感官要求评分标准:
①五项指标中全部指标符合要求或仅有一项指标未符合要求,则将其评分结果记为1;
②五项指标中其中有两项或三项指标未符合要求,则将其评分结果记为2;
③五项指标中其中有四项或全部指标未符合要求,则将其评分结果记为4。
2、寄生虫检测包括对寄生虫数量的判定及其优势种类别的鉴定,评分标准为:
①组织内(外)偶见寄生虫,则将其评分结果记为1;
②组织内(外)容易发现寄生虫,但寄生虫数量较少,则将其评分结果记为2;
③组织内(外)极易发现寄生虫,且寄生虫数量很多,则将其评分结果记为4;
3、细菌检测包括对弧菌数量的测定及其优势菌种类的鉴定,以下为弧菌总数标准化检测程序及评分标准:
(1)弧菌总数标准化检测程序
①样本处理:
将初样(混合样)放入初样管中,用无菌扦样器捣碎样本制成实验样本。
②母液及稀释液的制备:
用扦样器扦取0。5g(0。5ml)实验样本于母液管(内含4。5ml Nacl溶液)中,制成母液,并振荡混匀,此时母液管浓度级别为10-1。
用微量移液器吸取母液管中的液体0。5ml,注入A管(内含4。5ml Nacl溶液)配成浓度级别为10-2的稀释液,并振荡混匀。
以此类推,制成B管10-3稀释液和C管10-4的稀释液。
③细菌接种及培养:
用无菌微量移液器分别吸取ABC管中的稀释液,向特定选择性培养基TCBS上滴1滴溶液(0。05ml),并做平行对照组,微微摇晃使液体尽量散开,待液体完全被培养及吸收后,放于25-28℃倒置培养36-48小时后取出计数。
④细菌总数计数及计算均值
无论细菌菌落大小均要求计数,经计算得每个浓度的计数平均值分别用ABC来表示。
⑤结果判定原则:
a、首先选择平均菌落在20~200之间的数值作为检测结果,如果只有一项数值介于20~200之间,则选择该数值为最终结果,即若A属于[20,200],BC不属于[20,200],则A为最终结果;
b、如果有两项数值介于20~200之间,则按以下原则:
AB属于[20~200],C小于20,则选B为最终结果;
BC属于[20,200],A大于200,则选C为最终结果。
c、如果ABC均大于200,则选C为最终结果,如果ABC均小于20,则选A为最终结果。
d、可以接受的结果:
如果AB大于200,C小于20或A大于200,BC小于20,此两种结果可由多种原因导致,需比较实验组和对照平行组来判定是否属于上述几种情况,如果认为结果不能更改,则可选择B为最终结果,B为可接受结果。
e、如果除了上述的这些情况外,还出现了其它的结果,则说明实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错误,应当重新实验。
(2)评分标准:
①弧菌总数计数的最终结果若选择A为最终检测结果的记为1;
②弧菌总数计数的最终结果若选择B为最终检测结果的记为2;
③弧菌总数计数的最终结果若选择C为最终检测结果的记为4;
三、安全等级的划分
安全等级分成五个等级,具体如下:
综合安全等级评分表
安全等级
安全
比较安全
一般安全
比较危险
危险
综合评分
3、4
5、6
7、8
9、10
12
四、等级提升及等级提升原则
1、等级提升原理及概念:
由于不同致病性细菌或寄生虫对不同生物体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所以每类生物体都有其专属的致病性细菌或寄生虫病,为了更好地体现这种差异性,也为了更准确地出具综合安全等级评价结果,于是引入等级提升的概念:在细菌检测或寄生虫检测中,如果处于优势生长的细菌或寄生虫,恰好为该品种主要细菌病或寄生虫病中的致病性细菌或寄生虫,则需进行等级提升。
2、等级提升原则:
①范围及条件:当细菌检测和寄生虫检测中的最终判定结果最高级,即评分为4的时候,并且所鉴定的优势菌(种)种类为该样本所列的致病性病源菌(种),则需进行等级提升;
②系统等级提升:在系统综合评分后,将系统的综合安全等级向危险等级方向提升一个等级,即如果系统综合评分为7,系统综合安全等级为一般安全等级,则经过提升后,系统综合安全等级为比较危险等级。
附件2:
检疫取样记录单(样式,一式两份) 编号: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地 址
邮编及电话
样品名称
样品状态
苗种批量
样品数量
取样人员
场方代表
第一联:水产苗种检疫机构方留存 水产苗种检疫机构(盖章):
第二联:受检方留存 年 月 日
水产苗种检疫结果报告单(样式,一式两份)
受检方: 通讯地址: 编号: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样品
状态
感官
要求
寄生性疾病
细菌性疾病
病毒性疾病
药物
残留
检测人员
备 注
审核人: 负责人: 水产苗种检疫机构(盖章):
第一联:存档 年 月 日
第二联:上报
生产场址
受检方名称
邮编及电话
苗种名称
苗种数量
检疫内容
检疫结果
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第一联:水产苗种检疫机构留存 水产苗种检疫机构(盖章):
第二联:受检方留存 年 月 日
辽宁省入境水产苗种登记表(样式) 编号:
货主名称
地址电话
苗种名称
产地
苗种数量
检疫情况
入境时间
入境地点
到达地点
检查机构
货主(签字): 检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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