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申请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经审查同意引进的,应当在《乳用动物引进检疫审批表》或《种用动物(精液、胚胎、种蛋)引进检疫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交付申请人准予引进。经审查不同意引进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引进的,申请人持《种用动物(精液、胚胎、种蛋)引进检疫审批表》或《乳用动物引进检疫审批表》,在30日内完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引进。
第七条 跨省引进奶牛的,应当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奶牛调运防疫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3]15号)的规定,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人或委托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人到输出地协助实施产地检疫。
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其产地检疫的疫病种类按照《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67)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凭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以及本市《乳用动物调运申请审批表》或《种用动物调运申请审批表》,按审批的运输方式和路线进市。通过公路运输的,须经本市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和防疫消毒后进市。
第九条 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引进后,应当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实施隔离观察。经隔离观察确认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第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依法对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实施监督检查,对未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引进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
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种用动物(精液、胚胎、种蛋)引进检疫审批表
申报时间: 编号:
申请单位
(个人)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拟调运时间
年月 日
输出单位
(个人)名称
联系电话
养殖地址
省 市(地区) 县(市) 乡(镇) 村(路)
联系人
拟引进品种
数量
运输方式
及进入市境道口
铁路□ 公路□ 航空□ 水路□
进入市境道口:
随附材料
1、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2、饲养场基本情况资料□;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种用动物达到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的证明资料□。
申请人承诺
本人(单位)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市动物卫生
监督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所指随附材料均应由种用动物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确认。
2.本表一式四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所,一份交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乳用动物引进检疫审批表
申报时间: 编号:
申请单位
(个人)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拟调运时间
年 月 日
输出乳用动物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电话
养殖地址
省 市(地区) 县(市) 乡(镇) 村(路)
联系人
拟引进品种
数量
运输方式
及进入市境道口
铁路□ 公路□ 航空□ 水路□
进入市境道口:
随附材料
1、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2、饲养场基本情况资料□;3、乳用动物达到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的证明资料□。
申请人承诺
本人(单位)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市动物卫生
监督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所指随附材料均应由乳用动物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确认。
2.本表一式四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所,一份交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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